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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理、監事或理事長有不適宜繼續擔任該職務執行業務之情形時,請重劃會依規定及其章程召開會員大會處理解任事宜

會議日期 103 年 01 月 13 日

要旨

理、監事或理事長有不適宜繼續擔任該職務執行業務之情形時,請重劃會依規定及其章程召開會員大會處理解任事宜

要旨

理、監事或理事長有不適宜繼續擔任該職務執行業務之情形時,請重劃會依規定及其章程召開會員大會處理解任事宜

內容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0條、第13條規定,重劃會理事、監事之選任、解任事項,應載明於重劃會章程,並為會員大會之權責;又現行規定並無對受刑事判決之土地所有權人不得擔任理、監事之限制。基於重劃會會員自治,若貴府認為理、監事或理事長有不適宜繼續擔任該職務執行業務之情形時,請本於主管機關立場建請重劃會依上開規定及其章程召開會員大會處理解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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