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落實政府監督之責任,對於擬發起成立籌備會辦理市地重劃之地區,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之事項
要旨
為落實政府監督之責任,對於擬發起成立籌備會辦理市地重劃之地區,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之事項
要旨
為落實政府監督之責任,對於擬發起成立籌備會辦理市地重劃之地區,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之事項
內容
為落實政府監督之責任,對於擬發起成立籌備會辦理市地重劃之地區,應請貴府就主管機關立場加強辦理下列事項:
一、籌備會召開座談會及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應依規定以書面向全體土地所有權人通知,並載明重劃範圍、面積及重劃負擔等事項,未能送達者,擬採刊登報紙及公告方式辦理時,主管機關應詳加查證是否確實無法送達後,方予同意為之。
二、核准實施市地重劃時,對於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不同意參加重劃之意見,應審慎妥處,如有涉及都市計畫,應會同主管單位檢討,必要時變更細部計畫後,再行辦理,以免實施後造成民眾陳情抗爭情形。
三、重劃計畫書報核、會員大會之決議,其同意人數、面積比例之計算,應確實依照修正後規定審核,避免以小面積土地移轉共有,增加人數,操控同意或不同意之人數面積比例,或藉以掌控重劃業務之進行等惡性競爭之情事。
四、重劃前後地價查估,涉及計算重劃負擔、土地交換分配及變通補償之標準,攸關人民財產權益,除應依規定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外,地價評議委員會應按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確實評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