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於細部計畫公告發布實施後,報請核定重劃計畫書時,有關重劃計畫書私有土地同意人數及面積之審核,仍應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3項等規定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於細部計畫公告發布實施後,報請核定重劃計畫書時,有關重劃計畫書私有土地同意人數及面積之審核,仍應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3項等規定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於細部計畫公告發布實施後,報請核定重劃計畫書時,有關重劃計畫書私有土地同意人數及面積之審核,仍應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3項等規定
內容
一、依本部都委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通過之「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規定,於完成細部計畫審定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此屬於都市計畫發布前之內部作業程序。市地重劃計畫書仍須俟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再報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正式核定後公告實施。
二、本部都委會審議通過「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規定之目的,係在加強都市計畫與市地重劃主管機關之協調聯繫,避免增加不具可行性之都市計畫變更整體開發案件,至有關市地重劃計畫書之審核與核定,仍應回歸現行市地重劃相關法令規定。因此本案籌備會於細部計畫公告發布實施後,報請○○○政府正式核定重劃計畫書時,有關重劃計畫書私有土地同意人數及面積之審核,仍應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3項等規定。
(按:原93年「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業經本部103年10月17日內授營都字第1030812157號函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