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辦市地重劃前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擬定、變更及可行性評估等費用,於審查自辦市地重劃計畫書時,參考公辦重劃行政作業費用標準,並視其重劃地區規模、所在地區等條件確實審核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前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擬定、變更及可行性評估等費用,於審查自辦市地重劃計畫書時,參考公辦重劃行政作業費用標準,並視其重劃地區規模、所在地區等條件確實審核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前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擬定、變更及可行性評估等費用,於審查自辦市地重劃計畫書時,參考公辦重劃行政作業費用標準,並視其重劃地區規模、所在地區等條件確實審核
內容
一、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市地重劃作業有關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擬定、變更及可行性評估的費用,多採另行由平均地權基金編列預算方式支應,相關費用均不計入重劃費用中。自辦市地重劃因送核之重劃費用並無單獨列出費用細目,故並無細部計畫費用項次,仍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自辦市地重劃計畫書時,參考公辦重劃行政作業費用標準,並視其重劃地區規模、所在地區等條件確實審核其編列預算是否妥適。
二、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時,於都市計畫審議階段有關重劃共同負擔之用地及費用項目,仍應回歸適用市地重劃相關法規,不宜逕以都市計畫附帶條件方式辦理,本項會議結論請本部營建署轉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