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7條,優先實施土地重劃的條件是:在適當地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同意,而同意的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的一半,才可以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232號解釋,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在實務上,若符合上述條件,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並獲得相關的獎勵措施。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地區內有10位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其中6位同意參與土地重劃,而這6位的土地面積加起來超過該地區私有土地總面積的一半,則符合以上的條件,可以申請政府核准後優先進行市地重劃。
本條例施行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將承租之公有建築基地轉租、頂替者,除終止租約外,並處原轉租、頂替人以該項土地年租金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鍰。
實施本條例之地方,其建築基地租金,以不超過該宗土地申報價額年息百分之五為限。
前條適當地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得申請該管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優先實施土地重劃。
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立法理由一、文字修正。 二、市地重劃為促進土地利用最有效措施,適當地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多數同意提出申請後,固應優先儘速予以辦理,惟為顧及政府實際之困難,故修正以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後」始予優先辦理。
本條例施行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將承租之公有建築基地轉租、頂替者,除終止租約外,並處原轉租、頂替人以該項土地年租金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鍰。
實施本條例之地方,其建築基地租金,以不超過該宗土地申報價額年息百分之五為限。
前條適當地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得申請該管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優先實施土地重劃。
一、文字修正。 二、市地重劃為促進土地利用最有效措施,適當地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多數同意提出申請後,固應優先儘速予以辦理,惟為顧及政府實際之困難,故修正以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後」始予優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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