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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撤銷原核准成立之籌備會,如重新申請時,自應重新出具同意書,不宜以補附聲明書方式辦理

會議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

要旨

撤銷原核准成立之籌備會,如重新申請時,自應重新出具同意書,不宜以補附聲明書方式辦理

要旨

撤銷原核准成立之籌備會,如重新申請時,自應重新出具同意書,不宜以補附聲明書方式辦理

內容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5條、第25條之1規定,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重劃範圍、負擔比例等事項,及檢附同意人印鑑證明或經依法辦理公證或認證之文件。旨為避免操控同意或不同意之人數、面積比例等情形,確保土地所有權人參與自辦重劃之真意,以保障其權利,並可減少爭訟。籌備會之任務為徵求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且相關程序、格式要件既已有明文規定,則因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市地重劃範圍,故撤銷原核准成立籌備會之處分,則其如重新申請核准成立籌備會,自應重新徵求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並出具同意書,不宜以補附聲明書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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