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辦市地重劃案件,依規定應辦理水土保持者,仍應於核定重劃計畫書前,依規定先完成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如有2家以上籌備會時,由各家籌備會分別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核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案件,依規定應辦理水土保持者,仍應於核定重劃計畫書前,依規定先完成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如有2家以上籌備會時,由各家籌備會分別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核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案件,依規定應辦理水土保持者,仍應於核定重劃計畫書前,依規定先完成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如有2家以上籌備會時,由各家籌備會分別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核
內容
一、查本案前經本部102年9月12日召開「102年度市地重劃業務研習會」決議「自辦市地重劃計畫書核定後,其工程設計書圖及預算送審時,應連同水土保持計畫一併送審,俟水土保持計畫經審核通過後,再准予進行重劃工程發包施工,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2項,應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前完成之規定,由本部另案洽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案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5月1日召開103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2次會議決議,上開建議與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不符。故自辦市地重劃仍應於核定重劃計畫書前,依規定先完成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
二、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首揭號函釋略以,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有關自辦市地重劃案件,依規定應辦理水土保持者,如有2家以上籌備會時,應於重劃計畫書核定前,由各家籌備會分別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