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第 59 條(重劃地區核定後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左列事項: 一、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 前項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 第一項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無須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之意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平均地權條例 第5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