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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59 條(重劃地區核定後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左列事項: 一、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2. 前項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3. 第一項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無須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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