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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劃範圍內之土地,於公告禁止或限制期間,得申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會議日期 96 年 12 月 10 日

要旨

重劃範圍內之土地,於公告禁止或限制期間,得申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要旨

重劃範圍內之土地,於公告禁止或限制期間,得申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內容

案經本部於96年10月19日及同年11月9日邀同財政部、法務部、各直轄市政府地政處、臺北縣政府地政局、部分縣(市)政府地政機關及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會商獲致結論如次:...(八)重劃範圍之土地,於公告禁止或限制期間,得申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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