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辦農地重劃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其協議土地之分配及權利清理,應依農地重劃條例暨其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要旨
自辦農地重劃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其協議土地之分配及權利清理,應依農地重劃條例暨其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要旨
自辦農地重劃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其協議土地之分配及權利清理,應依農地重劃條例暨其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內容
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自辦農地重劃,該重劃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參加及分配,法雖無明確規定,惟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10條第2項及第18條旨意窺之,重劃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一律參加重劃並參與分配;又依本部71年5月10日台(七一)內地字第83046號及81年8月6日台(八一)內地字第8185556號函釋,自辦農地重劃者,得依「獎勵人民自行辦理土地重劃實施要點」辦理,依「獎勵人民自行辦理土地重劃實施要點」規定申請自辦土地重劃者,其有關土地分配及權利清理等事宜,應依農地重劃條例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是人民自辦農地重劃,其協調土地之分配及權利清理,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