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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選定重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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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第 9 條
(禁建等及其期間)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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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於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時,得同時公告於一定期限內禁止該重劃區內土地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禁止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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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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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選定重劃區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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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農路、水路用地及其費用負擔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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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重劃工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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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土地分配與異議處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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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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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農路、水路管理維護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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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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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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