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時,得同時公告於一定期限內禁止該重劃區內土地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禁止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農地重劃條例第9條規定,在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期間,主管機關可以同時公告禁止一定期限內重劃區內土地的新建、增建、改建、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的行為。然而,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根據這條法規,主管機關在公告農地重劃計畫書時,可以頒布禁止建築及土地改變的規定,以確保重劃區的土地能夠按照計畫正確使用。禁止期間的長度則有一定的限制,不可超過一年六個月。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地區進行了農地重劃計畫,主管機關在公告計畫書時同時規定,該重劃區內的土地在一年六個月內禁止進行新建、增建、改建、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的行為。在這段禁止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就不能進行以上行為,以確保重劃計畫能夠正確實施。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時,得同時公告於一定期限內禁止該重劃區內土地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禁止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立法理由重劃計畫書核定公告時,為防止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所有土地新建、增建、改建、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而規避參加重劃,致影響坵形完整及農路、水路之規劃,爰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予以必要的使用限制。
重劃計畫書核定公告時,為防止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所有土地新建、增建、改建、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而規避參加重劃,致影響坵形完整及農路、水路之規劃,爰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予以必要的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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