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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劃區村莊「建」地擬新建建築物,對重劃之規劃、設計、施工並無影響者,得不受禁止規定之限制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1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重劃區村莊「建」地擬新建建築物,對重劃之規劃、設計、施工並無影響者,得不受禁止規定之限制

要旨

重劃區村莊「建」地擬新建建築物,對重劃之規劃、設計、施工並無影響者,得不受禁止規定之限制

內容

查農地重劃條例第9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時,得同時公告於一定期限內禁止該重劃區內土地之重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禁止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其目的在防止土地所有權人將所有土地建築房屋,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而影響重劃工作進行、坵形之完整及農路、水路之規劃,如重劃區內村莊之「建」地,其新建、增建、改建對農地重劃之規劃、設計、施工並無影響者,得由縣(市)政府作適法之處理,不受上開法條禁止規定之限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重劃區村莊「建」地擬新建建築物,對重劃之規劃、設計、施工並無影響者,得不受禁止規定之限制由內政部於民國 71 年 01 月 0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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