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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禁止區內土地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暨停止受理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登記等事項已期滿或公告解除者,不得以同理由再為公告

會議日期 75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公告禁止區內土地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暨停止受理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登記等事項已期滿或公告解除者,不得以同理由再為公告

要旨

公告禁止區內土地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暨停止受理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登記等事項已期滿或公告解除者,不得以同理由再為公告

內容

查依農地重劃條例第9條、第19條公告禁止土地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暨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設定負擔之登記等事項,係對土地所有權所加限制,為保障人民權益,其公告之效力,僅及於公告所定期間,期間一過,公告禁(停)止之效力即告喪失,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及理由,再為公告,已公告解除限制者,亦同。本案宜蘭縣政府辦理礁溪農地重劃請依上開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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