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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地重劃區內之省有學產土地為農路、水路土地者,仍應抵充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12 月 28 日

要旨

農地重劃區內之省有學產土地為農路、水路土地者,仍應抵充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

要旨

農地重劃區內之省有學產土地為農路、水路土地者,仍應抵充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

內容

查農地重劃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應以重劃區內原公有及農田水利會所有農路、水路土地抵充之,其有不足者,按參加重劃分配土地之面積比例分擔之。﹂本案省有學產土地,如經查明係重劃區內原為農路、水路之土地,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抵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農地重劃區內之省有學產土地為農路、水路土地者,仍應抵充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由內政部於民國 87 年 12 月 28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