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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第八章 罰則

§ 39–402

39私自變更重劃農地使用者等之處罰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並責令恢復原狀: 一、未經許可,私自變更重劃農地之使用者。 二、違反依第九條規定之公告,致妨害農地重劃之實施者。 三、以占有、耕作、使用或其他方法,妨害農地重劃計畫之實施者。
40移損重劃測量標樁等之處罰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一、移動或毀損重劃測量標椿,致妨害重劃工程之設計、施工或重劃土地之分配者。 二、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妨害重劃工程之施工者。 三、以堵塞、毀損或其他方法妨害農路、水路之灌溉、排水或通行者。
農地重劃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