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並責令恢復原狀: 一、未經許可,私自變更重劃農地之使用者。 二、違反依第九條規定之公告,致妨害農地重劃之實施者。 三、以占有、耕作、使用或其他方法,妨害農地重劃計畫之實施者。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39條,下列行為之一者將遭受刑罰和恢復原樣的處罰: 一、未經許可,私自變更重劃農地之使用者。 二、違反依第九條規定之公告,致妨害農地重劃之實施者。 三、以占有、耕作、使用或其他方法,妨害農地重劃計畫之實施者。 根據資料,被告在農地重劃農地上開挖土石、堆置廢棄土及土石,屬於違反農地重劃條例第39條第一款之行為,因為他未經許可私自變更重劃農地的使用。根據法律,他可能面臨到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的罰金,並可能會被要求恢復原狀。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並責令恢復原狀: 一、未經許可,私自變更重劃農地之使用者。 二、違反依第九條規定之公告,致妨害農地重劃之實施者。 三、以占有、耕地、使用或其他方法,妨害農地重劃計畫之實施者。
立法理由為貫徹本條例第九條之規定,並對未經許可,私自變重劃農地之使用者及以占有、耕作、使用或其他方法妨害農地重劃計畫之實施者,酌予處罰,爰明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並責令其恢復原狀。
為貫徹本條例第九條之規定,並對未經許可,私自變重劃農地之使用者及以占有、耕作、使用或其他方法妨害農地重劃計畫之實施者,酌予處罰,爰明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並責令其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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