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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第 39 條(私自變更重劃農地使用者等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並責令恢復原狀: 一、未經許可,私自變更重劃農地之使用者。 二、違反依第九條規定之公告,致妨害農地重劃之實施者。 三、以占有、耕作、使用或其他方法,妨害農地重劃計畫之實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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