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9年12月21日農地重劃條例公布生效日前辦理之農地重劃,其農、水路用地如已辦理登記,無農地重劃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要旨
69年12月21日農地重劃條例公布生效日前辦理之農地重劃,其農、水路用地如已辦理登記,無農地重劃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要旨
69年12月21日農地重劃條例公布生效日前辦理之農地重劃,其農、水路用地如已辦理登記,無農地重劃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內容
查農地重劃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重劃區農路及非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其用地應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所有。原登記為國有、省有及鄉鎮有者,應辦理註銷手續」。揆其立法說明一敘明:「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11條規定,係由公有及農田水利會原有農路、水路土地抵充,不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其權屬本應歸屬各原所有權人,惟鑑於農路、水路係屬狹長之線狀或網狀土地,不論分割後分別登記管理,或合併後以共有型態管理,在技術上均有困難。為有效管理維護,乃明定農路及非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用地,應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所有,原登記為國有、省有及鄉鎮有者,應辦理註銷手續。」是69年12月21日農地重劃條例公布生效後辦理之農地重劃,其重劃區農路及非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用地之登記,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至上開條例公布生效日以前辦理之農地重劃,其農、水路用地如已辦理登記,依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另本部71年1月6日台內地字第61856號函釋,係指70年度以前辦理之農地重劃,其區內之農路、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用地,尚未辦理權屬登記者,始可依農地重劃條例第37條辦理登記。
﹝按:內政部97年8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042號函刪除「另本部71年1月6日台內地字第61856號函釋,係指70年度以前辦理之農地重劃,其區內之農路、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用地,尚未辦理權屬登記者,始可依農地重劃條例第37條辦理登記」等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