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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田水利會所有之農、水路用地抵充為農地重劃區之農、水路用地,比照私有土地辦理變更登記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農田水利會所有之農、水路用地抵充為農地重劃區之農、水路用地,比照私有土地辦理變更登記

要旨

農田水利會所有之農、水路用地抵充為農地重劃區之農、水路用地,比照私有土地辦理變更登記

內容

一、查依農地重劃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應以重劃區內原為公有及農田水利會所有農路、水路土地抵充之;其有不足者,按參加重劃分配土地之面積比例分擔之。﹂及同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重劃區農路及非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其用地應登記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所有。原登記為國有、省有及鄉(鎮)有者,應辦理註銷手續。﹂農田水利會抵充為重劃區農路及非該會管理之水路,應登記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所有。

二、查農田水利會所有土地,非屬土地法第四條所稱公有土地類別之一,故其所有之農、水路用地抵充為農地重劃後之農、水路用地,其登記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所有者,應比照私有土地參加農地重劃後辦理變更登記之方式為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農田水利會所有之農、水路用地抵充為農地重劃區之農、水路用地,比照私有土地辦理變更登記由內政部於民國 87 年 08 月 1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