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田水利會所有之農、水路用地抵充為農地重劃區之農、水路用地,比照私有土地辦理變更登記
要旨
農田水利會所有之農、水路用地抵充為農地重劃區之農、水路用地,比照私有土地辦理變更登記
要旨
農田水利會所有之農、水路用地抵充為農地重劃區之農、水路用地,比照私有土地辦理變更登記
內容
一、查依農地重劃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應以重劃區內原為公有及農田水利會所有農路、水路土地抵充之;其有不足者,按參加重劃分配土地之面積比例分擔之。﹂及同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重劃區農路及非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其用地應登記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所有。原登記為國有、省有及鄉(鎮)有者,應辦理註銷手續。﹂農田水利會抵充為重劃區農路及非該會管理之水路,應登記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所有。
二、查農田水利會所有土地,非屬土地法第四條所稱公有土地類別之一,故其所有之農、水路用地抵充為農地重劃後之農、水路用地,其登記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所有者,應比照私有土地參加農地重劃後辦理變更登記之方式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