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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拍賣重劃之農地,原所有權人尚未繳清之工程費可由拍定人負擔繳清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61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法院拍賣重劃之農地,原所有權人尚未繳清之工程費可由拍定人負擔繳清

要旨

法院拍賣重劃之農地,原所有權人尚未繳清之工程費可由拍定人負擔繳清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及財政部議復稱:「查本案台灣省政府原陳關於法院拍賣農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尚未繳清之工程費可否由指定人附帶負擔繳清一節,查農地重劃為促進土地利用有效措施之一,以往台灣省實施農地重劃其工程費均由保護自耕農基金先行墊付,俟「劃餘地」標售及參加重劃農民辦妥貸款手續以後,再予轉入該基金戶內,為確保該項基金之循環運用,以利政策之推行,今後凡重劃區內土地,其應繳工程費尚未繳清者,如經法院查封時,似應由該管地政機關將該查封土地之座落地號,面積及未繳工程費數額函知該管法院,並由該管法院於公告拍賣時註明該土地承買人須附帶負擔尚未繳清之工程費。」

二、應依議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院拍賣重劃之農地,原所有權人尚未繳清之工程費可由拍定人負擔繳清由行政院於民國 61 年 11 月 0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