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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25-1 條(土地所有人與房屋所有人之租賃關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2.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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