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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426 條(就租賃物設定物權之效力)

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致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者,準用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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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426條規定,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致妨礙承租人使用收益者,準用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租約對嗣後取得物權之第三人繼續有效。

Q · 房東把我租的房子拿去抵押被法拍,我要被趕走嗎?

依民法第426條,出租人在租賃物上設定抵押權、地上權、典權等物權,致妨礙承租人使用收益時,準用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關鍵在時間順序:租約若成立於物權設定之前,法拍取得人或物權人必須承認租約繼續存在,承租人不必搬走;若租約晚於物權設定,依民法第866條可能不得對抗拍定人。有公證或租賃登記的租約對抗力最強。

白話解讀

你租了一間店面做生意,租約白紙黑字,你以為穩了。結果房東背著你拿這間店面去設定抵押權跟銀行借錢,銀行後來拍賣,新買家要你滾。這時候 426 條就是你的防護罩。它說:房東在租賃物上設定物權(抵押、地上權、典權這些),如果干擾到你的使用,你的租約照樣有效,準用 425 條「買賣不破租賃」的邏輯。白話講就是:房東可以拿房子去抵押,但他不能因此把你趕走。新的物權取得人必須承認你的租約繼續存在。這條最厲害的地方在於它堵住了一個漏洞:425 條只管「所有權移轉」,如果沒有 426 條,房東只要不賣房子,改用設定抵押權的方式讓銀行來拍賣,你的租約就可能被架空。426 條把這條後路也封死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426條為租賃對外效力之延伸規範: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抵押權、地上權、典權等)而妨礙承租人使用收益者,準用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使租賃契約對嗣後取得物權之第三人繼續有效,與第425條共同構成租賃權對抗物權變動的完整保護體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426條是什麼?

規定出租人在租賃物上設定物權妨礙承租人使用收益時,準用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租約對新物權人繼續有效。

Q2房東能阻止我用426條嗎?

不能。房東是所有權人有權設定物權,但只要租約成立在前,承租人使用收益權不受影響。

Q3426條和425條差在哪?

425條管所有權移轉(賣房子),426條管物權設定(抵押、典權、地上權),封住房東不賣房但設定物權架空租約的暗門。

Q4法拍屋有房客不走怎麼辦?

先確認租約成立時間。早於抵押權設定者準用426條繼續有效,晚於設定者可聲請點交。

Q5租約沒公證426條還保護嗎?

保護但力道弱。無公證的私契對第三人對抗力較低,公證或租賃登記後接近物權對抗效力。

Q6426條準用425條是什麼意思?

指426條本身不重複規定法律效果,而是直接套用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的同一套保護邏輯。

Q7房東設定抵押要通知房客嗎?

設定物權前通知承租人非法定義務,但若妨礙使用收益,承租人可依426條主張權利甚至請求損害賠償。

Q8倉儲、店面租約也受426條保護嗎?

受保護。426條適用於各類租賃物,店面、倉儲的租約同樣可對抗嗣後設定的物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425art_426art_866
適用情形租賃物所有權移轉(買賣、贈與)租賃物上設定物權(抵押、典權、地上權)抵押權設定後始成立之租賃
對承租人效果受讓人承受租約準用425,物權人須承認租約影響抵押權時不得對抗拍定人
關鍵判準所有權移轉時點物權設定 vs 租約成立先後租賃成立於抵押權設定之後
對房客有利度高(租約在先)高(租約在先)低(租約在後可能被除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605条(不動産賃貸借の対抗力)+借地借家法第31条
🇰🇷 韓國민법 제621조(임대차의 등기)+주택임대차보호법 제3조(대항력)
🇨🇳 中國民法典第725条(租賃物所有權變動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買賣不破租賃)
🇩🇪 德國BGB § 566(Kauf bricht nicht Miete)+ § 567(Belastung der Mietsache durch den Vermieter,與426條設定物權情形直接對應)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743(opposabilité du bail à l'acquéreur)
🇺🇸 美國普通法下 buyer/encumbrancer takes subject to existing lease(covenants running with the land),無對應成文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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