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26 條(就租賃物設定物權之效力)
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致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者,準用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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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426條規定,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致妨礙承租人使用收益者,準用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租約對嗣後取得物權之第三人繼續有效。
Q · 房東把我租的房子拿去抵押被法拍,我要被趕走嗎?
依民法第426條,出租人在租賃物上設定抵押權、地上權、典權等物權,致妨礙承租人使用收益時,準用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關鍵在時間順序:租約若成立於物權設定之前,法拍取得人或物權人必須承認租約繼續存在,承租人不必搬走;若租約晚於物權設定,依民法第866條可能不得對抗拍定人。有公證或租賃登記的租約對抗力最強。
白話解讀
你租了一間店面做生意,租約白紙黑字,你以為穩了。結果房東背著你拿這間店面去設定抵押權跟銀行借錢,銀行後來拍賣,新買家要你滾。這時候 426 條就是你的防護罩。它說:房東在租賃物上設定物權(抵押、地上權、典權這些),如果干擾到你的使用,你的租約照樣有效,準用 425 條「買賣不破租賃」的邏輯。白話講就是:房東可以拿房子去抵押,但他不能因此把你趕走。新的物權取得人必須承認你的租約繼續存在。這條最厲害的地方在於它堵住了一個漏洞:425 條只管「所有權移轉」,如果沒有 426 條,房東只要不賣房子,改用設定抵押權的方式讓銀行來拍賣,你的租約就可能被架空。426 條把這條後路也封死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426條為租賃對外效力之延伸規範: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抵押權、地上權、典權等)而妨礙承租人使用收益者,準用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使租賃契約對嗣後取得物權之第三人繼續有效,與第425條共同構成租賃權對抗物權變動的完整保護體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426條是什麼?▾
規定出租人在租賃物上設定物權妨礙承租人使用收益時,準用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租約對新物權人繼續有效。
Q2房東能阻止我用426條嗎?▾
不能。房東是所有權人有權設定物權,但只要租約成立在前,承租人使用收益權不受影響。
Q3426條和425條差在哪?▾
425條管所有權移轉(賣房子),426條管物權設定(抵押、典權、地上權),封住房東不賣房但設定物權架空租約的暗門。
Q4法拍屋有房客不走怎麼辦?▾
先確認租約成立時間。早於抵押權設定者準用426條繼續有效,晚於設定者可聲請點交。
Q5租約沒公證426條還保護嗎?▾
保護但力道弱。無公證的私契對第三人對抗力較低,公證或租賃登記後接近物權對抗效力。
Q6426條準用425條是什麼意思?▾
指426條本身不重複規定法律效果,而是直接套用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的同一套保護邏輯。
Q7房東設定抵押要通知房客嗎?▾
設定物權前通知承租人非法定義務,但若妨礙使用收益,承租人可依426條主張權利甚至請求損害賠償。
Q8倉儲、店面租約也受426條保護嗎?▾
受保護。426條適用於各類租賃物,店面、倉儲的租約同樣可對抗嗣後設定的物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425 | art_426 | art_866 |
|---|---|---|---|
| 適用情形 | 租賃物所有權移轉(買賣、贈與) | 租賃物上設定物權(抵押、典權、地上權) | 抵押權設定後始成立之租賃 |
| 對承租人效果 | 受讓人承受租約 | 準用425,物權人須承認租約 | 影響抵押權時不得對抗拍定人 |
| 關鍵判準 | 所有權移轉時點 | 物權設定 vs 租約成立先後 | 租賃成立於抵押權設定之後 |
| 對房客有利度 | 高(租約在先) | 高(租約在先) | 低(租約在後可能被除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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