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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26就租賃物設定物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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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致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者,準用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426條規定,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致妨礙承租人使用收益者,準用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租約對嗣後取得物權之第三人繼續有效。

Q · 房東把我租的房子拿去抵押被法拍,我要被趕走嗎?

不一定。租約若成立在物權設定前,準用買賣不破租賃可續住

依民法第426條,出租人在租賃物上設定抵押權、地上權、典權等物權,致妨礙承租人使用收益時,準用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關鍵在時間順序:租約若成立於物權設定之前,法拍取得人或物權人必須承認租約繼續存在,承租人不必搬走;若租約晚於物權設定,依民法第866條可能不得對抗拍定人。有公證或租賃登記的租約對抗力最強。

白話解讀

你租了一間店面做生意,租約白紙黑字,你以為穩了。結果房東背著你拿這間店面去設定抵押權跟銀行借錢,銀行後來拍賣,新買家要你滾。這時候 426 條就是你的防護罩。它說:房東在租賃物上設定物權(抵押、地上權、典權這些),如果干擾到你的使用,你的租約照樣有效,準用 425 條「買賣不破租賃」的邏輯。白話講就是:房東可以拿房子去抵押,但他不能因此把你趕走。新的物權取得人必須承認你的租約繼續存在。這條最厲害的地方在於它堵住了一個漏洞:425 條只管「所有權移轉」,如果沒有 426 條,房東只要不賣房子,改用設定抵押權的方式讓銀行來拍賣,你的租約就可能被架空。426 條把這條後路也封死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426條為租賃對外效力之延伸規範: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抵押權、地上權、典權等)而妨礙承租人使用收益者,準用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使租賃契約對嗣後取得物權之第三人繼續有效,與第425條共同構成租賃權對抗物權變動的完整保護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房東偷偷拿房子去抵押,我能阻止嗎?

不能阻止。房東是所有權人,有權設定抵押。但426條準用425條的意思是:就算他設定了抵押,只要你的租約成立在先,使用權不受影響。真正的風險是抵押權實行(法拍)後新屋主來找麻煩。實務提示:去地政辦租賃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4條),登記後租約就有接近物權的對抗效力,比拿一份私契強太多。

Q2法拍買到的房子裡面有房客不走怎麼辦?

先確認房客租約是在抵押權設定之前或之後。租約在前,依426條準用425條對你繼續有效,你就是新房東;租約在後或無合法租約(假租約拖延交屋),可聲請法院點交。實務提示:投標前詳讀法拍公告『使用情形』欄,註明有租賃關係者標價通常低兩成以上,但要算清承受租約的成本。

Q3我的租約沒有公證,426條還保護我嗎?

保護,但力道差很多。未公證的租約是債權契約,對第三人(法拍得標者)對抗力較弱。公證或辦過租賃登記的租約才具有接近物權的對抗效力。實務提示:公證費通常只要幾千元,卻能把租約從『也許有效』升級到『幾乎確定有效』;長期租約(逾五年)未公證部分依民法第422條視為不定期租賃,保護會縮水。

Q4房東把房子抵押我要搬家嗎?

不一定。租約若成立在抵押權設定之前,依426條準用425條對法拍取得人繼續有效,不必搬走。

Q5民法426條是什麼?

規定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妨礙承租人使用收益時,準用425條買賣不破租賃,使租約對新物權人繼續有效。

Q6什麼叫準用第425條?

426條不重複規定法律效果,直接套用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的同一套保護邏輯到物權設定情形。

Q7426條和425條差在哪?

425條管所有權移轉(賣房),426條管物權設定(抵押、典權、地上權),封住房東不賣房卻架空租約的暗門。

Q8房東設定抵押被法拍我怎麼主張租約?

確認租約成立早於抵押權設定 → 備齊租約與繳租紀錄 → 向法院執行處提異議 → 未公證者補公證。

Q9怎麼證明租約成立在物權設定之前?

以租約簽訂日、繳租轉帳紀錄、租賃登記或公證日期對比物權設定登記日期,登記與公證證明力最強。

Q10租約公證要花多少錢?

公證費通常幾千元,依租金與期間計算;相較於可能損失的搬遷與裝潢成本,是極划算的保險。

Q11怎麼確認房子有沒有被設定抵押?

簽約前花約三百元到地政事務所調閱土地與建物謄本,確認有無既存抵押權、地上權或典權登記。

Q12民法426條 vs 425條哪個適用?

房東賣房用425條,房東設定抵押、典權、地上權用426條準用425條,兩者互補涵蓋全部物權變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425art_426art_866
適用情形租賃物所有權移轉(買賣、贈與)租賃物上設定物權(抵押、典權、地上權)抵押權設定後始成立之租賃
對承租人效果受讓人承受租約準用425,物權人須承認租約影響抵押權時不得對抗拍定人
關鍵判準所有權移轉時點物權設定 vs 租約成立先後租賃成立於抵押權設定之後
對房客有利度高(租約在先)高(租約在先)低(租約在後可能被除去)

art_425

適用情形
租賃物所有權移轉(買賣、贈與)
對承租人效果
受讓人承受租約
關鍵判準
所有權移轉時點
對房客有利度
高(租約在先)

art_426

適用情形
租賃物上設定物權(抵押、典權、地上權)
對承租人效果
準用425,物權人須承認租約
關鍵判準
物權設定 vs 租約成立先後
對房客有利度
高(租約在先)

art_866

適用情形
抵押權設定後始成立之租賃
對承租人效果
影響抵押權時不得對抗拍定人
關鍵判準
租賃成立於抵押權設定之後
對房客有利度
低(租約在後可能被除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605条(不動産賃貸借の対抗力)+借地借家法第31条
韓國민법 제621조(임대차의 등기)+주택임대차보호법 제3조(대항력)
中國民法典第725条(租賃物所有權變動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買賣不破租賃)
德國BGB § 566(Kauf bricht nicht Miete)+ § 567(Belastung der Mietsache durch den Vermieter,與426條設定物權情形直接對應)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743(opposabilité du bail à l'acquéreur)
美國普通法下 buyer/encumbrancer takes subject to existing lease(covenants running with the land),無對應成文條號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181105 制定)

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致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0880402 修正)

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致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者,準用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配合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之增訂,原條文「前條」二字,爰配合修正為「第四百二十五條」。

(0181105 制定)

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致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0880402 修正)

配合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之增訂,原條文「前條」二字,爰配合修正為「第四百二十五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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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426 條規定:「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致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者,準用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4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4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