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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67 條(抵押不動產之讓與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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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67 條規定不動產設定抵押後仍得讓與,但抵押權追及於物,受讓人需承受抵押拘束與拍賣風險。

Q · 房子有抵押還能賣嗎?買到有抵押權的房子會怎樣?

能賣,但抵押權跟著房子走,買方接收拍賣風險

依民法第 867 條,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仍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所有權移轉合法有效。但抵押權具物權追及效力,附隨於不動產本身,受讓人取得的是「有抵押權負擔」的不動產。原抵押債務若未清償,抵押權人得直接對受讓人主張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受讓人僅能事後依買賣契約向出讓人追償差額。

深度解讀

你把房子拿去銀行抵押借了一千萬,然後把房子賣給老王。老王付了全額、過了戶,登記在他名下。但那個抵押權?它沒有跟著你走,它黏在房子上。你如果還不出錢,銀行不是去找你要房子,是直接拍賣老王手上那棟房子。老王花了兩千萬買的房子,就這樣被銀行拿去拍賣抵債。這就是抵押權最狠的特性:它追的不是人,是物。誰擁有那棟房子,誰就背著那個炸彈。所以每個買房的人都應該做的第一件事,不是看裝潢、不是談價格,是去地政事務所調謄本,看看這棟房子身上掛了幾個抵押權。這件事你不做,沒有人會替你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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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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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67 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6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