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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民法 第 867 條(抵押不動產之讓與及其效力)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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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67 條規定不動產設定抵押後仍得讓與,但抵押權追及於物,受讓人需承受抵押拘束與拍賣風險。

Q · 房子有抵押還能賣嗎?買到有抵押權的房子會怎樣?

依民法第 867 條,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仍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所有權移轉合法有效。但抵押權具物權追及效力,附隨於不動產本身,受讓人取得的是「有抵押權負擔」的不動產。原抵押債務若未清償,抵押權人得直接對受讓人主張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受讓人僅能事後依買賣契約向出讓人追償差額。

白話解讀

你把房子拿去銀行抵押借了一千萬,然後把房子賣給老王。老王付了全額、過了戶,登記在他名下。但那個抵押權?它沒有跟著你走,它黏在房子上。你如果還不出錢,銀行不是去找你要房子,是直接拍賣老王手上那棟房子。老王花了兩千萬買的房子,就這樣被銀行拿去拍賣抵債。這就是抵押權最狠的特性:它追的不是人,是物。誰擁有那棟房子,誰就背著那個炸彈。所以每個買房的人都應該做的第一件事,不是看裝潢、不是談價格,是去地政事務所調謄本,看看這棟房子身上掛了幾個抵押權。這件事你不做,沒有人會替你做。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67 條規範抵押不動產之讓與及其對抵押權之效力,明文確立物權追及效力原則:設定抵押權後之不動產仍得自由轉讓,但抵押權附麗於不動產本身,不因所有權人變更而消滅或受影響,受讓人取得不動產同時概括承受抵押權負擔,原所有人之債務人地位則不因讓與而當然移轉。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買房前怎麼知道有沒有抵押權?

去地政事務所花二十元申請土地和建物登記謄本(第二類),上面「他項權利部」會列出所有抵押權的設定金額、債權人、設定日期。線上也可以透過「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申請,十分鐘拿到。內行人提示:不要只看最新的一筆。有些房子身上掛了二胎、三胎抵押,每一筆都是一個潛在的拍賣風險。金額加總超過房價的,絕對要三思。

Q2買到有抵押的房子,我能要求前屋主負責嗎?

如果買賣契約有約定賣方應塗銷抵押權而未塗銷,可以依契約請求賣方負責。如果賣方刻意隱瞞抵押權的存在,可以主張被詐欺而撤銷契約(民法第 92 條),或主張物的瑕疵擔保(民法第 353 條)。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最有效的預防手段是在交屋前由代書確認謄本乾淨再撥尾款,而不是事後追究。追究需要訴訟、時間、律師費,預防只需要二十元謄本費。

Q3我的房子有抵押權,影響賣房嗎?

法律上完全可以賣(民法第 867 條明文允許)。但實務上,買方看到謄本上有抵押權會非常緊張。最常見的做法是在過戶流程中,用買方的價金先清償抵押債務、塗銷抵押權登記,再完成所有權移轉。代書會幫忙安排這個流程。內行人提示:如果抵押金額接近或超過房屋市價(俗稱「溺水屋」),可能需要自己先補差額才能塗銷抵押,否則這筆交易很難成立。

Q4房子有貸款還沒還完能賣嗎?

可以。民法 867 條明文允許設定抵押的不動產仍得讓與,但抵押權追及於房屋本身。實務上通常以買方價金先清償貸款並同步塗銷抵押權。

Q5物權追及效力是什麼意思?

物權附麗於標的物本身之效力,物權人得追及該物在任何人之手中實行其權利。抵押權即為典型,房子轉手到誰名下都帶著抵押權。

Q6民法 867 條保護的是誰?

雙重保護:保護所有人之處分自由(仍得讓與),同時保護抵押權人之擔保利益(抵押權不受影響)。買方並非本條直接保護對象。

Q7什麼是他項權利部?

土地建物登記簿中所有權以外之物權登記欄位,記載抵押權、地上權、地役權、典權等。買房前必查此欄位掌握不動產真實負擔。

Q8買房前怎麼查抵押權?

至物件所在地政事務所或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申請第二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約 20 元),查看「他項權利部」欄位,逐筆檢視抵押金額、債權人、設定日期。

Q9賣抵押屋怎麼塗銷再過戶?

在買賣契約明文塗銷義務 → 委由代書(地政士)將部分價金信託保管 → 代書代向抵押權人(通常為銀行)清償債務 → 完成抵押權塗銷登記 → 同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Q10買到沒塗銷的抵押屋怎麼自保?

立即向地政事務所調最新謄本確認 → 寄存證信函向出賣人主張權利瑕疵擔保(民法 353 條)或詐欺撤銷(民法 92 條)→ 必要時聲請假處分防止抵押權人先行拍賣 → 提民事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Q11塗銷抵押權要多少錢與多久?

塗銷登記規費約 80 元/筆,代書服務費約 2000-5000 元/筆。流程含銀行清償證明、塗銷同意書、地政申請,從清償日起約 7-14 個工作日完成。

Q12民法 867 vs 民法 866 差在哪?

867 規範所有權讓與(賣斷),抵押權絕對不受影響。866 規範設定地上權或租賃,抵押權原則不受影響,但拍賣時得聲請法院除去用益權,效力不對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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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867 vs 民法 866 vs 民法 868 處分效力比較[ { "dimension": "處分標的", "art_867": "不動產所有權讓與", "art_866": "設定地上權、用益物權、租賃", "art_868": "抵押物分割或一部讓與" }, { "dimension": "抵押權效力", "art_867": "不受影響,追及到受讓人", "art_866": "原則上不受影響,但拍賣時得除去", "art_868": "不受影響,仍存於各部分" }, { "dimension": "受讓人地位", "art_867": "新所有人,承擔抵押拍賣風險", "art_866": "用益物權人或承租人,拍賣時可能被除去", "art_868": "共有人或一部所有人,部分仍受抵押拘束"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民法第 376 条以下(抵当権の追及効・登記主義による当然効果)
🇰🇷 韓國한국 민법 제358조 및 제364조(저당권의 효력 범위 및 제3취득자의 변제권)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406 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但須通知抵押權人)
🇩🇪 德國BGB § 1147(Verwertung des belasteten Grundstücks)結合 § 873(物權登記效力)構成追及性原則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461(ancien article 2114 - droit de suite de l'hypothèque)
🇺🇸 美國Mortgage follows the land doctrine(Restatement (Third) of Property: Mortgages §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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