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67 條(抵押不動產之讓與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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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67 條規定不動產設定抵押後仍得讓與,但抵押權追及於物,受讓人需承受抵押拘束與拍賣風險。
Q · 房子有抵押還能賣嗎?買到有抵押權的房子會怎樣?
能賣,但抵押權跟著房子走,買方接收拍賣風險
依民法第 867 條,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仍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所有權移轉合法有效。但抵押權具物權追及效力,附隨於不動產本身,受讓人取得的是「有抵押權負擔」的不動產。原抵押債務若未清償,抵押權人得直接對受讓人主張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受讓人僅能事後依買賣契約向出讓人追償差額。
深度解讀
你把房子拿去銀行抵押借了一千萬,然後把房子賣給老王。老王付了全額、過了戶,登記在他名下。但那個抵押權?它沒有跟著你走,它黏在房子上。你如果還不出錢,銀行不是去找你要房子,是直接拍賣老王手上那棟房子。老王花了兩千萬買的房子,就這樣被銀行拿去拍賣抵債。這就是抵押權最狠的特性:它追的不是人,是物。誰擁有那棟房子,誰就背著那個炸彈。所以每個買房的人都應該做的第一件事,不是看裝潢、不是談價格,是去地政事務所調謄本,看看這棟房子身上掛了幾個抵押權。這件事你不做,沒有人會替你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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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