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66 條(地上權或其他物權之設定)
- 1.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2.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 3.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66 條規定不動產抵押後仍可設定地上權、租賃等權利,但抵押權人實行受影響時,法院得除去後設權利後拍賣。
Q · 房子抵押後還能出租或設定地上權嗎?租約安全嗎?
依民法第 866 條,不動產所有人在抵押權設定後,仍可在同一不動產上設定地上權、其他使用收益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原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但第二項設下安全閥:當抵押權人聲請拍賣,這些後設權利使拍賣價格受影響時,法院得除去該物權或終止租賃關係後拍賣之。租約效力的關鍵不是公證或書面,而是和抵押權的時間先後順序。
白話解讀
你的房子已經抵押給銀行了,但你還是可以把它租出去、設定地上權、讓別人在上面蓋東西。法律允許你繼續利用自己的不動產。聽起來很合理,對吧?但這裡藏著一個很多房東、租客、甚至銀行行員都搞不清楚的炸彈:當銀行要拍賣你的房子時,法院可以直接把你後來設定的那些權利全部清除,租約也可以直接終止。你的房客可能某天收到法院通知,被告知「你的租約到此為止,房子要被拍賣了」,而且他完全沒有抵抗的能力。這條法律的本質是一套優先順序規則:先來的抵押權,永遠壓過後來的一切。你在抵押之後做的所有安排,都是在沙灘上蓋城堡。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66 條為抵押權與後設權利衝突的核心調節規範,揭示三項規則:第一項允許抵押人於抵押後繼續利用不動產(設定地上權、其他使用收益物權或租賃),第二項授權法院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時得除去後設物權或終止租賃關係,第三項將前述規則準用於第一項未明列之其他權利。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866 條是什麼?▾
規範不動產抵押後設定地上權、租賃等權利的效力,及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時法院得除去後設權利之依據。
Q2抵押後設定的租約一定會被除去嗎?▾
不一定。要看該租賃關係是否讓抵押權人受有影響(如拍賣價格降低),法院依個案判斷。
Q3怎麼知道房子有沒有被抵押?▾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或土地謄本,看『他項權利部』記載的抵押權設定日期。費用約 20 元。
Q4租約在抵押權之前還有效嗎?▾
有效。依民法第 425 條買賣不破租賃及第 866 條反面解釋,先成立的租賃對抗拍定人。
Q5什麼叫『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
通常指後設權利使拍賣困難或價格下降。實務上法院多認為長期低租金或抵押後設定的地上權屬此。
Q6法院除去租賃是依職權還是聲請?▾
兩者皆可。抵押權人主動聲請較快;法院於拍賣公告前發現亦可依職權除去。
Q7建商在抵押土地上有地上權怎麼辦?▾
若地上權設定日期晚於抵押權,法拍時法院可除去地上權;建商可向地主求償。
Q8房客被法拍要怎麼自保?▾
簽約前查謄本確認無在先抵押;若已簽租約後才發現法拍程序,依民法第 227 條向房東求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before_mortgage | after_mortgage |
|---|---|---|
| 時間順序 | 權利在抵押權設定前 | 權利在抵押權設定後 |
| 法拍時效力 | 拍定人承受,不受影響 | 法院得依民法 866 II 除去 |
| 對抗拍定人 | 可繼續居住或行使權利 | 無對抗效力 |
| 對房客的保護 | 民法 425 買賣不破租賃適用 | 僅能對房東求償損害 |
| 查謄本必要性 | 確認設定日期保護自己 | 決定簽約風險與條件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