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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66 條(地上權或其他物權之設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2.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3.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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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不得妨礙抵押權 物權優先效力 2.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妨礙前抵押權權利實現),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強制執行法98 2但書 💇立法理由: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446號、釋字第119號及釋字第304號解釋,增訂第二項,俾於實體法上訂定原則,以為強制執行程序之依據。上述除去其權利拍賣,法院既得依聲請,亦得依職權為之。又上述之權利雖經除去,但在抵押之不動產上,如有地上權等用益權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就該建築物則應依第八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併付拍賣,併予敘明 3.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例如使用借貸)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jack39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物權法定,都說了是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而已。
ch76e
2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III 第一項以外之權利e.g.使用借貸
oppp80050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本條是影響抵押權的權利,可以除去,但限於「先設定抵押權,後設定用益物權或是租賃關係」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