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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66 條(地上權或其他物權之設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2.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3.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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