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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758 條(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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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2. 2.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58條採登記生效主義: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且該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Q · 簽約付了錢、拿到鑰匙,房子就是我的嗎?

還不是。沒辦完登記,法律上所有權還沒移轉給你

依民法第 758 條第一項,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在地政機關完成移轉登記的那一秒之前,不論你付了多少錢、住了多久,法律上的所有權人都還不是你。第二項另要求此類物權行為應以書面為之,口頭承諾不算數。這就是登記生效主義。

深度解讀

你以為簽了買賣契約、付了錢、拿到鑰匙,房子就是你的?不是。在台灣的法律裡,不動產在「登記」完成的那一秒之前,不管你付了多少錢、住了多久、契約寫得多漂亮,你都不是法律上的所有權人。這就是登記生效主義。賣方如果一屋二賣,先登記的那個人贏,即使他簽約比你晚、付錢比你少。第二項還多加一道鎖:所有涉及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行為,必須有書面。口頭說好要把房子送你?就算有十個證人也沒用,法律不承認。這條是整個不動產交易秩序的地基。地基沒打好,上面蓋什麼都會垮。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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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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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7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7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