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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9 年台上字第 1590 號

日期 59 年 05 月 14 日

判例要旨

買賣乃法律行為,基於買賣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與承攬之定作人原始取得工作物所有權之情形不同。至所謂工作物供給契約,即工作物全部材料由承攬人供給者,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物財產權之移轉時,仍不失為買賣之一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9 年台上字第 1590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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