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3 條
- 1.民法物權編所規定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 2.物權於未能依前項法律登記前,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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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3條規定如下: 1. 民法物權編所規定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這一條規定表示,民法物權編所規定的登記要求,還需要經過法律的確定。換句話說,民法物權編僅僅是提供了一些基本的登記原則和程序,實際的登記要求需要由法律另行規定。 相關例子: 根據這一條規定,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比如說,某國家的法律規定了特定類型的不動產必須經過政府登記機關的登記程序。這麼一來,民法物權編中的登記規定就只是提供了一個基本框架,具體的登記要求還需要由該國家的相應法律來確定。 2. 物權於未能依前項法律登記前,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 這一條規定表明,如果在具體的法律登記要求確定之前,物權無法進行登記,則不適用民法物權編中關於登記的相關規定。換句話說,如果還沒有確定物權的登記要求,就無法按照民法物權編的規定進行登記。 相關例子: 舉一個例子來說明這一條規定。假設某國家正在制定一個新的不動產登記法,但該法尚未實施,也還沒有確定具體的登記要求和程序。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3條的規定,此國家目前的物權無法按照民法物權編中關於登記的規定進行登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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