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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759 條(宣示登記-登記處分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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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759 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判決取得的不動產,取得時即屬你所有,但須先辦理登記才能處分(出售、設定抵押、移轉)。

Q · 繼承來的房子沒辦過戶,可以直接賣嗎?

不行,要先辦繼承登記才能賣。

依民法第 759 條,因繼承取得的不動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即由繼承人取得所有權,不必等登記。但「取得」不等於「能處分」——想出售、設定抵押或再移轉,必須先辦理繼承登記把名字登記上去,否則處分行為不生效力。法院判決、強制執行拍定、徵收取得的不動產也適用相同規則。

深度解讀

繼承來的房子,在你阿公嚥下最後一口氣那一秒,法律上就已經是你的了,完全不用等你去地政事務所排隊。這跟 758 條買賣的邏輯完全相反:買賣要登記才算你的,繼承是先是你的再去登記。但這條法律留了一個陷阱:你「擁有」它,不代表你能「處分」它。想賣?不行。想拿去設定抵押借錢?不行。想過戶給小孩?也不行。你必須先辦繼承登記,把自己的名字印上去,才能對這間房子做任何「處分」動作。很多家庭在長輩過世後,房子就這樣被卡在中間狀態好幾年,因為兄弟姊妹談不攏,誰也不去辦登記。結果想賣的人賣不了,想住的人也沒辦法用房子去貸款裝修。這條條文等於告訴你:擁有和能用,是兩件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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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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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759 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7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75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