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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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不動產而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條件者,自施行之日起,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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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190201 制定)
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如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
(0960305 全文修正)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不動產而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條件者,自施行之日起,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民法法規
- 不動產名詞
- 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條文
- 民法 第 758 條條文
- 民法 第 759 條條文
- 民法 第 769 條條文
- 民法 第 770 條條文
(0190201 制定)
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如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
(09603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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