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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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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之民法第七百八十二條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對於他人因工事杜絕、減少或污染其水,而得請求損害賠償或並得請求回復原狀者,亦適用之。

深度解讀

根據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1條修正規定,此條款將適用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的情況。根據該條款,對於水源地或井的所有人,如果他人的工程活動導致其水源受到限制、減少或污染,該所有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或要求對方回復原狀。這項修正規定旨在保護水源地或井的合法所有人的權益,確保他們能夠享有充足和乾淨的水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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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1 條規定:「修正之民法第七百八十二條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對於他人因工事杜絕、減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