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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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1條修正規定,此條款將適用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的情況。根據該條款,對於水源地或井的所有人,如果他人的工程活動導致其水源受到限制、減少或污染,該所有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或要求對方回復原狀。這項修正規定旨在保護水源地或井的合法所有人的權益,確保他們能夠享有充足和乾淨的水源。
立法沿革 1 版
(0980112 增訂)
修正之民法第七百八十二條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對於他人因工事杜絕、減少或污染其水,而得請求損害賠償或並得請求回復原狀者,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免疑義,並期衡平,修正之民法第七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已發生之情形,亦宜適用,爰增訂本條。
- 第七百八十二條條文
- 民法法規
- 損害賠償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 民法 第 782 條條文
(098011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免疑義,並期衡平,修正之民法第七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已發生之情形,亦宜適用,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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