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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修正之民法第七百八十二條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對於他人因工事杜絕、減少或污染其水,而得請求損害賠償或並得請求回復原狀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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