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之民法第七百八十二條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對於他人因工事杜絕、減少或污染其水,而得請求損害賠償或並得請求回復原狀者,亦適用之。
一鍵將「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8-1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