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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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1條修正規定,此條款將適用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的情況。根據該條款,對於水源地或井的所有人,如果他人的工程活動導致其水源受到限制、減少或污染,該所有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或要求對方回復原狀。這項修正規定旨在保護水源地或井的合法所有人的權益,確保他們能夠享有充足和乾淨的水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七百八十二條條文
- 民法法規
- 損害賠償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 民法 第 78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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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