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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8-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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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之民法第七百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有通行權人開設道路,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亦適用之。但以未依修正前之規定支付償金者為限。

深度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2 條,該條修正了民法第七百八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在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如果通行權人在未支付償金的情況下開設道路,如果造成通行地的損害超過一定程度,則也適用該條。這樣的限制是指未依修正前的規定支付償金的情況下。相關參考資料可以參考民法物權論上冊謝在權著、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四六號判決要旨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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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2 條規定:「修正之民法第七百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有通行權人開設道路,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