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8-2 條
修正之民法第七百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有通行權人開設道路,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亦適用之。但以未依修正前之規定支付償金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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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2 條,該條修正了民法第七百八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在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如果通行權人在未支付償金的情況下開設道路,如果造成通行地的損害超過一定程度,則也適用該條。這樣的限制是指未依修正前的規定支付償金的情況下。相關參考資料可以參考民法物權論上冊謝在權著、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四六號判決要旨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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