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82 條(用水權人之物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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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782條規定,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因他人工事致其水被杜絕、減少或污染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屬無過失責任。
Q · 鄰居施工害我家井水變少或變臭,能告嗎?
能,這是無過失責任,不用證明對方施工不小心
依民法第782條第1項,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因他人工事導致其水被杜絕、減少或污染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且不需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過失(無過失責任)。若該水為飲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還可請求回復原狀,不能全部回復者,於可能範圍內回復。但第2項保留減免空間:損害非因故意過失所致,或被害人自己有過失時,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
深度解讀
民法的損害賠償通常要你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過失。但這條是例外。你家的井、你的水源地,因為別人蓋房子、挖地基、工程造成斷水或水質變差,你不用證明對方有沒有不小心,直接可以請求賠償。這就是「無過失責任」(對方沒有錯也要賠),在民法裡很少見。而且如果這水是你喝的或種田灌溉必需的,你還可以要求對方「回復原狀」,不是只拿錢了事,是要他想辦法把水弄回來。弄不回全部?那就弄回你能弄回的部分。只有兩個減免空間:對方真的完全沒故意沒過失,或你自己也有過失,法院才「可以」減輕或免除。注意,是「可以」不是「應該」,空間掌握在法官手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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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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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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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