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範圍包含「所受損害」(實際損失)與「所失利益」(本可預期但未獲得的利益)兩部分。
Q · 車進廠修理那幾天沒收入,這筆錢能跟對方要嗎?
能,這是「所失利益」,216條第2項保護
依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範圍包含「所受損害」(實際支出的損失,如修車費)與「所失利益」(本來可以賺到但因此沒賺到的利益,如停業期間的收入)。第2項規定: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只要能提出過去收入紀錄、已簽合約或具體準備等客觀佐證,這筆預期收入就被法律視為真實存在,可一併請求。
如果說有一條法條決定你能拿回多少錢,就是這條。它把損害賠償切成兩塊:「所受損害」(你實際失去的)和「所失利益」(你本來應該賺到但沒賺到的)。前者很好懂,車修要五萬,賠五萬。後者才是真正的戰場:你是 Uber 司機,車進廠修兩週,這兩週本來可以賺的錢算不算?算。你是網紅,合作活動因為對方違約取消,原本可以收的代言費算不算?算,但你要證明到「可得預期」的程度。大部分人只知道追第一塊,結果放棄了可能比第一塊還大的第二塊。第二項給你一把武器:只要你有「通常情形」或「已定的計劃、設備」可以佐證,這個預期利益就被法律視為真實存在,不是你空口說白話。
民法第216條為損害賠償範圍的總則性規定,將賠償切分為兩部分:「所受損害」指被害人既有財產的實際減少,「所失利益」指依通常情形、已定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卻因損害事故而未獲得的利益。兩者合計構成完全填補損害的賠償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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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這就是典型的「所失利益」。計算方式通常是過去三到六個月的平均日收入乘以停業天數。你需要準備的證據:後台收入報表、銀行入帳紀錄、報稅資料。收入證明越完整金額越好談;若平常收入不穩或未報稅,法院可能以基本工資或行業平均估算,金額會打折。
要求對方依第216條第2項提出具體計算基礎:通常情形(過去營業數據)、已定計劃(合約、訂單)或特別情事(具體準備)。若對方拿不出來,法院通常不會採信空口金額。在答辯狀中明確引用本條並要求對方具體說明,是防禦金額灌水最有效的武器。
賠償範圍的計算方式一樣(所受損害加所失利益),都適用本條。但兩點不同:一是契約責任可由雙方事先約定賠償範圍(如違約金),二是消滅時效不同(契約15年、侵權2年或10年)。同一事件同時構成違約與侵權時,可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請求權路線。
通常用過去三到六個月平均收入乘以停業天數,或以已簽合約金額為基準,須附客觀佐證。
指既有財產的實際減少,例如修理費、醫療費、重購費用等實支實付的損失。
本來依通常情形或已定計劃可預期賺到、卻因損害事故而沒賺到的利益,例如停業期間的收入。
依通常情形、已定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判斷確實會取得的利益,法律視為所失利益,排除純臆測。
備齊過去收入報表與停業天數證明,計算所失利益,連同所受損害一併在書狀中分欄主張。
所失利益≈平均日收入×停業天數+被取消合約金額,再依損益相抵與與有過失調整。
民事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計算,10萬元以下可走小額訴訟免律師。
用過去營業報表、報稅資料(通常情形)、已簽合約或訂單(已定計劃)、具體準備(特別情事)佐證。
前者是既有財產的實際減少(實支實付),後者是本可增加卻沒增加的利益(須證明可得預期)。
| 比較面向 | actual_loss | lost_profit |
|---|---|---|
| 定義 | 既有財產的實際減少 | 本可預期卻未獲得的利益 |
| 舉例 | 修車費、醫療費、重購費用 | 停業收入、被取消合約的報酬 |
| 舉證難度 | 較低,憑收據即可 | 較高,須證明可得預期 |
| 判準依據 | 實支實付 | 通常情形/已定計劃/特別情事(216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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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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