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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16 條(法定損害賠償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2.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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