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16 條(法定損害賠償範圍)
- 1.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 2.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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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範圍包含「所受損害」(實際損失)與「所失利益」(本可預期但未獲得的利益)兩部分。
Q · 車進廠修理那幾天沒收入,這筆錢能跟對方要嗎?
依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範圍包含「所受損害」(實際支出的損失,如修車費)與「所失利益」(本來可以賺到但因此沒賺到的利益,如停業期間的收入)。第2項規定: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只要能提出過去收入紀錄、已簽合約或具體準備等客觀佐證,這筆預期收入就被法律視為真實存在,可一併請求。
白話解讀
如果說有一條法條決定你能拿回多少錢,就是這條。它把損害賠償切成兩塊:「所受損害」(你實際失去的)和「所失利益」(你本來應該賺到但沒賺到的)。前者很好懂,車修要五萬,賠五萬。後者才是真正的戰場:你是 Uber 司機,車進廠修兩週,這兩週本來可以賺的錢算不算?算。你是網紅,合作活動因為對方違約取消,原本可以收的代言費算不算?算,但你要證明到「可得預期」的程度。大部分人只知道追第一塊,結果放棄了可能比第一塊還大的第二塊。第二項給你一把武器:只要你有「通常情形」或「已定的計劃、設備」可以佐證,這個預期利益就被法律視為真實存在,不是你空口說白話。
法律定性
民法第216條為損害賠償範圍的總則性規定,將賠償切分為兩部分:「所受損害」指被害人既有財產的實際減少,「所失利益」指依通常情形、已定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卻因損害事故而未獲得的利益。兩者合計構成完全填補損害的賠償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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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216 條規定的賠償範圍包括什麼?▾
民法第 216 條確立損害賠償範圍包含「所受損害」(積極損害)和「所失利益」(消極損害)。所失利益指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例如車禍中被撞,修車費是所受損害,計程車司機無法開車營業的收入是所失利益。完整條文與案例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216。
Q2工作薪資損失可以請求嗎?▾
可以。因傷休養期間的薪資損失屬「所失利益」,可依民法第 216 條請求。需提出薪資單、勞保投保紀錄、醫師診斷書證明休養期間。自營業者需提出財報或營業額資料。舉證要點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216。
Q3預期獲利可以當作損害嗎?▾
可以,但舉證門檻高。需證明「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畫可得預期」。例如已簽約的工程訂單、已下訂的商品交易,若因對方違約未履行,可請求預期利潤。純粹的獲利想像不算。舉證策略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216。
Q4精神慰撫金屬於 216 條嗎?▾
不屬於。216 條規範的是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是「非財產上損害」,需另依民法第 195 條(人格權)、第 227-1 條(債務不履行)或其他特別規定請求。兩者適用基礎不同。完整區分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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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actual_loss | lost_profit |
|---|---|---|
| 定義 | 既有財產的實際減少 | 本可預期卻未獲得的利益 |
| 舉例 | 修車費、醫療費、重購費用 | 停業收入、被取消合約的報酬 |
| 舉證難度 | 較低,憑收據即可 | 較高,須證明可得預期 |
| 判準依據 | 實支實付 | 通常情形/已定計劃/特別情事(216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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