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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16 條(法定損害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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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2. 2.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範圍包含「所受損害」(實際損失)與「所失利益」(本可預期但未獲得的利益)兩部分。

Q · 車進廠修理那幾天沒收入,這筆錢能跟對方要嗎?

能,這是「所失利益」,216條第2項保護

依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範圍包含「所受損害」(實際支出的損失,如修車費)與「所失利益」(本來可以賺到但因此沒賺到的利益,如停業期間的收入)。第2項規定: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只要能提出過去收入紀錄、已簽合約或具體準備等客觀佐證,這筆預期收入就被法律視為真實存在,可一併請求。

深度解讀

如果說有一條法條決定你能拿回多少錢,就是這條。它把損害賠償切成兩塊:「所受損害」(你實際失去的)和「所失利益」(你本來應該賺到但沒賺到的)。前者很好懂,車修要五萬,賠五萬。後者才是真正的戰場:你是 Uber 司機,車進廠修兩週,這兩週本來可以賺的錢算不算?算。你是網紅,合作活動因為對方違約取消,原本可以收的代言費算不算?算,但你要證明到「可得預期」的程度。大部分人只知道追第一塊,結果放棄了可能比第一塊還大的第二塊。第二項給你一把武器:只要你有「通常情形」或「已定的計劃、設備」可以佐證,這個預期利益就被法律視為真實存在,不是你空口說白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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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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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16 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