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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16 條(法定損害賠償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2.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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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損害賠償:所受損害(標的物本身之價值)及所失利益(因侵權行為,害他人應賺而未賺之金額)為限。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損害賠償(indemnity/ indemnification/ compensation),Exc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例如責任限額條款,limited liability)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確定可取得之利益)為限。 法定損害賠償範圍 完全賠償原則 222 * 純粹經濟上損失(直接侵害利益;責任成立上; pure economic loss) 不等於 所失利益/附隨/結果經濟上損害(權利受侵害後,致生之衍生性損害;責任範圍上; consequential economic loss) II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tiffanychen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所失利益:是消極損害,因現存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之損害。亦即,如果無損害原因事實發生,即能取得此利益,因有此事實發生,致無此利益可得,是為所失利益。
zac890731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契約另有訂定」:任意法
rrrrr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完全賠償原則
vi7856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採損失填補原則
jinxoxalis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實務認為,如依外部客觀情事觀之,足認其已有取得利益之可能,因侵權行為發生致不能取得者,應可認為係所失之利益,不以確實可取得之利益為限。
sky1112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法定損害賠範圍: 所受損害➡️金額賠償之限額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所失利益➡️填補「可得預期之利益」為範圍、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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