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法216法定損害賠償範圍

快速跳轉
  1. 1.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2. 2.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範圍包含「所受損害」(實際損失)與「所失利益」(本可預期但未獲得的利益)兩部分。

Q · 車進廠修理那幾天沒收入,這筆錢能跟對方要嗎?

能,這是「所失利益」,216條第2項保護

依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範圍包含「所受損害」(實際支出的損失,如修車費)與「所失利益」(本來可以賺到但因此沒賺到的利益,如停業期間的收入)。第2項規定: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只要能提出過去收入紀錄、已簽合約或具體準備等客觀佐證,這筆預期收入就被法律視為真實存在,可一併請求。

白話解讀

如果說有一條法條決定你能拿回多少錢,就是這條。它把損害賠償切成兩塊:「所受損害」(你實際失去的)和「所失利益」(你本來應該賺到但沒賺到的)。前者很好懂,車修要五萬,賠五萬。後者才是真正的戰場:你是 Uber 司機,車進廠修兩週,這兩週本來可以賺的錢算不算?算。你是網紅,合作活動因為對方違約取消,原本可以收的代言費算不算?算,但你要證明到「可得預期」的程度。大部分人只知道追第一塊,結果放棄了可能比第一塊還大的第二塊。第二項給你一把武器:只要你有「通常情形」或「已定的計劃、設備」可以佐證,這個預期利益就被法律視為真實存在,不是你空口說白話。

法律定性

民法第216條為損害賠償範圍的總則性規定,將賠償切分為兩部分:「所受損害」指被害人既有財產的實際減少,「所失利益」指依通常情形、已定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卻因損害事故而未獲得的利益。兩者合計構成完全填補損害的賠償界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 Uber 司機,車被撞十天沒收入,可以追這十天的收入嗎?

可以。這就是典型的「所失利益」。計算方式通常是過去三到六個月的平均日收入乘以停業天數。你需要準備的證據:後台收入報表、銀行入帳紀錄、報稅資料。收入證明越完整金額越好談;若平常收入不穩或未報稅,法院可能以基本工資或行業平均估算,金額會打折。

Q2對方跟我要一百萬『預期損失』,但說不出怎麼算的,我該怎麼辦?

要求對方依第216條第2項提出具體計算基礎:通常情形(過去營業數據)、已定計劃(合約、訂單)或特別情事(具體準備)。若對方拿不出來,法院通常不會採信空口金額。在答辯狀中明確引用本條並要求對方具體說明,是防禦金額灌水最有效的武器。

Q3契約違約的損害賠償跟侵權的損害賠償一樣嗎?

賠償範圍的計算方式一樣(所受損害加所失利益),都適用本條。但兩點不同:一是契約責任可由雙方事先約定賠償範圍(如違約金),二是消滅時效不同(契約15年、侵權2年或10年)。同一事件同時構成違約與侵權時,可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請求權路線。

Q4所失利益怎麼算?

通常用過去三到六個月平均收入乘以停業天數,或以已簽合約金額為基準,須附客觀佐證。

Q5民法216條的所受損害是什麼?

指既有財產的實際減少,例如修理費、醫療費、重購費用等實支實付的損失。

Q6什麼是所失利益?

本來依通常情形或已定計劃可預期賺到、卻因損害事故而沒賺到的利益,例如停業期間的收入。

Q7可得預期之利益是什麼意思?

依通常情形、已定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判斷確實會取得的利益,法律視為所失利益,排除純臆測。

Q8停業損失怎麼跟對方求償?

備齊過去收入報表與停業天數證明,計算所失利益,連同所受損害一併在書狀中分欄主張。

Q9所失利益的金額怎麼計算?

所失利益≈平均日收入×停業天數+被取消合約金額,再依損益相抵與與有過失調整。

Q10主張損害賠償要花多少錢?

民事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計算,10萬元以下可走小額訴訟免律師。

Q11怎麼證明本來可以賺到這筆錢?

用過去營業報表、報稅資料(通常情形)、已簽合約或訂單(已定計劃)、具體準備(特別情事)佐證。

Q12所受損害 vs 所失利益差在哪?

前者是既有財產的實際減少(實支實付),後者是本可增加卻沒增加的利益(須證明可得預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ctual_losslost_profit
定義既有財產的實際減少本可預期卻未獲得的利益
舉例修車費、醫療費、重購費用停業收入、被取消合約的報酬
舉證難度較低,憑收據即可較高,須證明可得預期
判準依據實支實付通常情形/已定計劃/特別情事(216條第2項)

actual_loss

定義
既有財產的實際減少
舉例
修車費、醫療費、重購費用
舉證難度
較低,憑收據即可
判準依據
實支實付

lost_profit

定義
本可預期卻未獲得的利益
舉例
停業收入、被取消合約的報酬
舉證難度
較高,須證明可得預期
判準依據
通常情形/已定計劃/特別情事(216條第2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416条(損害賠償の範囲)
韓國민법 제393조(손해배상의 범위)
中國民法典第584条(违约损害赔偿範圍,含可得利益)
德國BGB § 249, § 252(Schadensumfang, entgangener Gewinn)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231-2(ancien 1149:perte subie + gain manqué)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347(expectation damages:loss in value + other loss − cost avoide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0181105 制定)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16 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