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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9 條(姓名權之保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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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vi7856
a year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法人之姓名權亦在保護之列 📌侵害除去請求權:不以該損害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均得請求出去之。 📌請求損害賠償:通說認為仍應符合侵權行為之要件,即仍須以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interesting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實務見解: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王澤鑑:財產上損害賠償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