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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民法 第 18 條(人格權之保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2.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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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y
14 days ago
司法類科
除去其侵害>>不作為請求權 損害賠償>>針對「財產上的損失」而請求(e.g.被人打傷,請求賠償醫療費和因傷不能工作的損失)
慰撫金>>針對「精神上的損失」而請求(e.g.被人打傷,針對身心受創的部分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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