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8 條(人格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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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8條保護人格權:受侵害時可請法院除去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可請求防止;但損害賠償與慰撫金須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
Q · 人格權被侵害,可以直接請法院命對方停止嗎?
可以,第18條讓你請法院除去或防止侵害
依民法第18條第一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並得請求防止之,不必等到損害發生或算出損失金額。但第二項規定,要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須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主要依第195條)。換言之,停止侵害的門檻寬、即時生效;要對方賠錢則需另循特別規定。
深度解讀
有人在網路上用你的照片開假帳號,你氣得半死,第一反應是想告他、要他賠錢。但你跑去問律師,律師第一句話不是「告他」,而是「先讓法院命令他把照片撤下來」。這就是第 18 條的真正力量:它讓你可以直接請求法院「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不用等到損害已經發生、不用先算出你虧了多少錢。它是一把即時生效的煞車。但這條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陷阱:第二項說,想要拿到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才行。換句話說,你可以讓對方停下來,但要他掏錢?那是另一道門,鑰匙不在這條,在第 195 條。搞不清楚這兩道門的差別,你可能花了大把力氣走錯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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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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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