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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8 條(人格權之保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2.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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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coffe0258
3 month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只要有事實即可不需故意或過失
an940104
6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民法第184條第1項為民法第18條第2項所稱之特別規定,被害者可主張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情節重大者,可依照民法第195條主張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慰撫金)。
houcian
6 months ago
企業法務
①侵害已達實施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自助行為等自力救濟要件時,不須經法院,即可自行依法除去侵害。 ②§18I前段無消滅時效適用。 ③損害賠償請求權 財損—損害賠償>§184I前段 非財損—慰撫金(精神上)>§195I前段
anny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除去其侵害>>不作為請求權 損害賠償>>針對「財產上的損失」而請求(e.g.被人打傷,請求賠償醫療費和因傷不能工作的損失)
慰撫金>>針對「精神上的損失」而請求(e.g.被人打傷,針對身心受創的部分請求賠償)
vi7856
10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請求依據 有契約關係:227II+227-1 無契約關係184I前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人格權受侵害(have been violated)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無過失責任 II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實際發生損害,結果不法)或「慰撫金」(精神痛苦)。 📌過失責任
nina231525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一項為不作為請求權
sky1112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人格權➡️不可拋棄、不可移轉性、不可侵害性。 II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指財產上的損害)或慰撫金(指非財產上的損失)
june880628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8II汐止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則指非財產上損害的相當金錢賠償而言
helenhuang889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一項:不作為請求權,不以故意過失為必要,無消滅時效第二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