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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20400434 號

會議日期 112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受矯正教育少年提報假釋後,假釋准駁結果及其理由宜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

主旨

有關受矯正教育少年提報假釋後,假釋准駁結果及其理由宜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請查照。

說明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1 條第 1 項規定,少年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 7 年後,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得予假釋。據悉,實務上明陽中學提報假釋後,不予假釋理由書僅由校方送交在校執行之受矯正教育少年,由其簽名後以為送達,不另通知或送交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之親屬。

二、參酌民法第 18 條、第 1084 條第 2 項及第 1086 條第 1 項規定,少年滿 18 歲為成年,於其未成年前,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且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故對未滿18 歲之受矯正教育少年所為之假釋決定,允應通知法定代理人,爰建請如主旨。

正本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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