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20014540 號
要旨
關於法務部所屬少年矯正學校,應將受矯正教育少年提報假釋之准駁結果及理由,併予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主旨
函轉法務部提示所屬少年矯正學校,應將受矯正教育少年提報假釋之准駁結果及理由,併予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一文,請查照。
說明
檢附法務部 112 年 6 月 1 日法矯字第 11201034060 號函及本院同年 5 月 2 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20400434 號函影本各 1 件供參。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26)、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含附件)
附件
法務部 函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1 日法矯字第 11201034060 號
主旨
對於現行未滿 18 歲受矯正教育少年所為之假釋准駁結果及理由,自即日起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請查照。
說明
一、依司法院秘書長 112 年 5 月 2 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120400434 號函辦理。
二、參酌民法第 12 條、第 1084 條第 2 項及第 1086 條第 1 項規定,少年滿 18 歲為成年,於其未成年前,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且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為保護未滿18 歲少年之假釋權益,自即日起,請將假釋之准駁結果及理由,通知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並留存紀錄備查。
正本
明陽中學
副本
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矯正署
附件
司法院秘書長 函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2 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20400434 號
主旨
有關受矯正教育少年提報假釋後,假釋准駁結果及其理由宜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請查照。
說明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1 條第 1 項規定,少年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 7 年後,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得予假釋。據悉,實務上明陽中學提報假釋後,不予假釋理由書僅由校方送交在校執行之受矯正教育少年,由其簽名後以為送達,不另通知或送交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之親屬。
二、參酌民法第 18 條、第 1084 條第 2 項及第 1086 條第 1 項規定,少年滿 18 歲為成年,於其未成年前,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且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故對未滿18 歲之受矯正教育少年所為之假釋決定,允應通知法定代理人,爰建請如主旨。
正本
法務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