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7 條(自由之保護)
- 1.自由不得拋棄。
- 2.自由之限制,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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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7 條規定自由不得拋棄,且自由之限制須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否則無效。
Q · 合約裡限制我自由的條款,簽了就一定有效嗎?
依民法第 17 條,自由本身不得拋棄,且自由之限制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永久放棄某項自由的承諾自始無效;縱使有期限、有範圍,只要過度(例如無補償、全國、所有職業的競業禁止),仍可能因違背善良風俗而被法院宣告全部或一部無效。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只要自己簽了名,合約裡的限制就一定要遵守。第17條說:不對。有一些限制從頭就不成立,不管你有沒有簽。第一段很直接:自由不能被拋棄,意思是你不能透過合約把自己的自由永久交出去。你可以承諾在某段時間、某個範圍內不做某件事,但不能「永遠不做某件事」,那種承諾法律不認帳。第二段更有殺傷力:就算是有時間、有範圍的自由限制,只要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一樣是無效的。這是法律在合約自由之外另外保留的一道閘門。你簽了一份競業禁止條款,說離職後三年不能在全台灣從事任何相關行業工作?範圍廣到這個程度,法院可以直接宣告無效或縮減效力,就算你當初點頭了也一樣。知道這條的人,看合約不只是看自己有沒有違反,而是看對方有沒有資格拿這條款來威脅你。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7 條為人格法益保護條款,揭示兩項原則:其一,自由為不可拋棄之人格法益,永久放棄自由之約定自始無效;其二,對自由之限制須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否則該限制無效。本條與第 72 條共同構成合約自由的外部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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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第 17 條是什麼?▾
保護自由為不可拋棄之人格法益,並限制過度的自由約束條款。
Q2競業禁止條款一定有效嗎?▾
不一定。範圍過廣、無補償、期間過長者可能因違背善良風俗而無效。
Q3永不離職的承諾有效嗎?▾
無效。自由不得拋棄,永久性放棄自由的承諾自始不成立。
Q4婚前協議限制配偶工作有效嗎?▾
可能無效。徹底剝奪工作自由的約定撞上第 17 條與第 72 條。
Q5民法第 17 條和第 72 條差在哪?▾
第 17 條針對自由限制,第 72 條為公序良俗無效的一般規範,常併用。
Q6限制自由的條款怎麼主張無效?▾
對照要件、寄存證信函,向法院提確認之訴請求宣告無效或縮減效力。
Q7競業禁止沒給補償金還要遵守嗎?▾
勞動關係下依勞基法第 9-1 條,無補償金通常使條款無效。
Q8條款被宣告無效後對方還能求償嗎?▾
條款無效則違約金請求失所依據,對方須另證實際損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valid_clause | void_clause |
|---|---|---|
| 限制期間 | 明確且通常不超過二年 | 永久或顯然過長 |
| 補償金 | 在職或離職期間有合理補償 | 完全無補償 |
| 限制範圍 | 與機密保護有合理關聯 | 全國、所有相關職業全面禁止 |
| 法律效果 | 可執行,違反須負違約責任 | 自始無效,違約金請求失所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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