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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17 條(自由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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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由不得拋棄。
  2. 2.自由之限制,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7 條規定自由不得拋棄,且自由之限制須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否則無效。

Q · 合約裡限制我自由的條款,簽了就一定有效嗎?

不一定。違反公序良俗的限制自始無效

依民法第 17 條,自由本身不得拋棄,且自由之限制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永久放棄某項自由的承諾自始無效;縱使有期限、有範圍,只要過度(例如無補償、全國、所有職業的競業禁止),仍可能因違背善良風俗而被法院宣告全部或一部無效。

深度解讀

很多人以為只要自己簽了名,合約裡的限制就一定要遵守。第17條說:不對。有一些限制從頭就不成立,不管你有沒有簽。第一段很直接:自由不能被拋棄,意思是你不能透過合約把自己的自由永久交出去。你可以承諾在某段時間、某個範圍內不做某件事,但不能「永遠不做某件事」,那種承諾法律不認帳。第二段更有殺傷力:就算是有時間、有範圍的自由限制,只要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一樣是無效的。這是法律在合約自由之外另外保留的一道閘門。你簽了一份競業禁止條款,說離職後三年不能在全台灣從事任何相關行業工作?範圍廣到這個程度,法院可以直接宣告無效或縮減效力,就算你當初點頭了也一樣。知道這條的人,看合約不只是看自己有沒有違反,而是看對方有沒有資格拿這條款來威脅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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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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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7 條規定:「自由不得拋棄。自由之限制,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