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6 條(法人之強制解散)
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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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36條規定,法人目的或行為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宣告解散。
Q · 一個違法的社團或基金會,一般人能讓它解散嗎?
依民法第36條,當法人的目的或行為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時,不只主管機關、檢察官可以聲請,連與該法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如被害債權人、捐款人、受影響居民)都能直接向法院聲請宣告解散。三者並列、無先後順序。法院裁定解散後,法人進入清算程序(第37條以下),於清算完結前人格仍存續。
白話解讀
你以為一個合法成立的組織就可以永遠存在?這條說的是法人的「死刑」。當一個法人(社團、基金會、協會)的成立目的本身就違法,或者它的行為踩到了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紅線,法院可以直接判它解散。不是罰款,不是糾正,是直接讓它消失。而且啟動這把刀的不只法院自己,主管機關、檢察官、甚至跟這個法人有利害關係的你,都可以去請求法院下手。一個社區管委會違規佔用公有地蓋停車場,居民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解散;一個基金會明明是做慈善的但實際上在洗錢,檢察官可以聲請解散。這條的存在提醒所有法人:你的「法律生命」不是理所當然的。
法律定性
民法第36條為法人強制解散規範,指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以裁定宣告該法人解散。本條兼具監督與退場功能,是國家收回法人法律人格、終止違法組織存續的司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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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36條是什麼?▾
規範法人強制解散:當法人目的或行為違反法律、公序良俗時,法院可依聲請宣告解散。
Q2誰可以聲請法院解散法人?▾
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三者並列,任何一方都能單獨向法院聲請。
Q3法人被宣告解散後就消失了嗎?▾
不是。解散只是啟動清算程序(第37條),清算完結前法人仍存續,只是不能再從事原業務。
Q4什麼叫利害關係人?▾
對法人存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如債權人、被害捐款人、受影響的社區住戶。
Q5經營不善可以聲請解散嗎?▾
不行。必須是目的或行為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單純虧損或經營不善不構成本條要件。
Q6強制解散和撤銷設立許可差在哪?▾
撤銷許可(第34條)是主管機關的行政手段,強制解散(第36條)是法院的司法裁定。
Q7聲請法人解散要走什麼程序?▾
屬非訟事件,向法院聲請,法院審酌違法事證與改善可能後裁定。
Q8社區管委會可以用這條解散嗎?▾
要看是否登記為法人;未登記者不適用本條,須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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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項目 | 強制解散(§36) | 撤銷許可(§34) | 自主解散(§57) |
|---|---|---|---|
| 發動主體 | 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聲請 | 主管機關 | 社團總會決議 |
| 決定機關 | 法院裁定 | 主管機關行政處分 | 法人自身 |
| 發動原因 | 目的或行為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 違反設立許可條件 | 成員意願 |
| 後續程序 | 清算(§37 以下) | 清算 | 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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