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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決字第 0637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籌組「中華民國文教基金會聯合會」一案

主旨

關於財團法人泰山文化基金會等擬籌組「中華民國文教基金會聯合會」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三月九日台 (82) 內社字第八二○四九三五號函。二 按法人依其性質可區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為「人」的組織體,其組成基礎在於社員,無社員即無社團法人;而財團法人係「財產」的集合體,其成立基礎為財產,並無組成分子的個人,不能有自主的意思,必須設立管理人,依捐助章程所載之捐助目的與方法管理財產,俾達成一定之公益目的 (參照施啟揚教授著民法總則第一一六頁至第一一七頁) 。故財團法人乃他律法人,既無社員似無從於捐助目的以外作為社團法人之發起人或社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法律決字第 0637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4 月 01 日發布,要旨:籌組「中華民國文教基金會聯合會」一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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