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私立○○工商專科學校董事會依據新修訂章程第八條之規定,擬辦理財團法人之解散清算,並將剩餘財產歸屬教育部繼續辦理教育事業之用,與民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並無違背。惟其解散事由是否符合私立學校法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以及民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係屬事實認定。又財團法人之解散,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五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法院申請之,故本件應先審酌該財團法人是否符合解散事由之規定,如其符合解散事由,再依相關法規向法院申請解散登記,進行清算程序後,始能辦理剩餘財產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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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工商專科學校董事會依據新修訂章程第八條之規定,擬辦理財團法人之解散清算,並將剩餘財產歸屬教育部繼續辦理教育事業之用,與民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並無違背。惟其解散事由是否符合私立學校法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以及民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係屬事實認定。又財團法人之解散,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五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法院申請之,故本件應先審酌該財團法人是否符合解散事由之規定,如其符合解散事由,再依相關法規向法院申請解散登記,進行清算程序後,始能辦理剩餘財產之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