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92 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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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致人於死時,支出醫療費、殯葬費之人及被害人依法應扶養之第三人,均可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Q · 家人被撞死,我幫忙付的喪葬費能向肇事者要回來嗎?
能,殯葬費、扶養費支出者都能直接向加害人求償
依民法第192條第一項,實際支出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或殯葬費的人,可以直接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不需要先辦繼承、不透過遺產程序。第二項則讓被害人生前依法應扶養的第三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取得獨立的扶養費求償權;第三項準用第193條第二項,扶養費可聲請法院判命定期支付並命加害人提供擔保,避免加害人脫產。
深度解讀
有人被撞死了。家屬的悲痛難以言喻,但接下來要面對的是冷冰冰的現實:喪葬費、父母的扶養費、孩子還沒長大的養育費,這些都要有人扛。192 條告訴你一件很多人不知道的事:不是只有死者本人才能求償(人都死了也沒法求償),而是那些「因為他的死而受到經濟衝擊的人」都可以直接向加害人要錢。付了醫藥費的家人可以要,付了殯葬費的親友可以要,被死者生前扶養的父母子女配偶也可以要。這條是「誰負擔誰求償」的直接對應。更關鍵的是第三項:扶養費可以要求法院判「定期支付」而不是一次付清,這在加害人財力不穩的案件裡是救命設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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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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