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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92 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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