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92 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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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hainstay1209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兼參194適用
pe980981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扶養費用若採一次支付,金額之計算應採「霍夫曼計算法」
kagame430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不法侵害他人(符合§184)
致死者(是侵害人格權)
第二項:法定扶養義務者:父、母、女、子
vi7856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92第二項:需符合「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配偶與直系尊親屬只需符合「現有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II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父、母、女、子)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92 2 純粹經濟損失
原則上須「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
Exc「🥷配偶與直系尊親屬」只須「現有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
*
扶養費用若採一次支付,金額計算可能採「霍夫曼計算法」
1114以下 身分法法定扶養人
III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葉啟洲師:間接被害人的損害賠償
terryz77316
3 years ago
以上皆非
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指的是必要支出的費用增加
amir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民法1114以下 身分法規定法定扶養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