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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92 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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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on
15 days ago
司法類科
§192 侵害生命 致死 → 賠: 醫療+殯葬+扶養
chingchingmimi
7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間接被害人
woyaoshangbang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chainstay1209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兼參194適用
pe980981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扶養費用若採一次支付,金額之計算應採「霍夫曼計算法」
kagame430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不法侵害他人(符合§184) 致死者(是侵害人格權) 第二項:法定扶養義務者:父、母、女、子
vi7856
4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92第二項:需符合「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配偶與直系尊親屬只需符合「現有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
rexlaw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II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父、母、女、子)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92 2 純粹經濟損失 原則上須「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 Exc「🥷配偶與直系尊親屬」只須「現有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 * 扶養費用若採一次支付,金額計算可能採「霍夫曼計算法」 1114以下 身分法法定扶養人 III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葉啟洲師:間接被害人的損害賠償
terryz77316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指的是必要支出的費用增加
amir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民法1114以下 身分法規定法定扶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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