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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192 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1. 1.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2.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3.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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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致人於死時,支出醫療費、殯葬費之人及被害人依法應扶養之第三人,均可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Q · 家人被撞死,我幫忙付的喪葬費能向肇事者要回來嗎?

依民法第192條第一項,實際支出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或殯葬費的人,可以直接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不需要先辦繼承、不透過遺產程序。第二項則讓被害人生前依法應扶養的第三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取得獨立的扶養費求償權;第三項準用第193條第二項,扶養費可聲請法院判命定期支付並命加害人提供擔保,避免加害人脫產。

白話解讀

有人被撞死了。家屬的悲痛難以言喻,但接下來要面對的是冷冰冰的現實:喪葬費、父母的扶養費、孩子還沒長大的養育費,這些都要有人扛。192 條告訴你一件很多人不知道的事:不是只有死者本人才能求償(人都死了也沒法求償),而是那些「因為他的死而受到經濟衝擊的人」都可以直接向加害人要錢。付了醫藥費的家人可以要,付了殯葬費的親友可以要,被死者生前扶養的父母子女配偶也可以要。這條是「誰負擔誰求償」的直接對應。更關鍵的是第三項:扶養費可以要求法院判「定期支付」而不是一次付清,這在加害人財力不穩的案件裡是救命設計。

法律定性

民法第192條為侵害生命權的損害賠償規範,建立兩種獨立於死者本人的求償權:第一項賦予實際支出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或殯葬費之人求償權;第二項賦予被害人依法定扶養義務所應扶養之第三人求償權;第三項準用第193條第二項,使扶養費賠償得採定期金方式給付。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被害人生前月收入(元)被害人自身消費比例(%)依法應受扶養人數扶養義務存續年數實際支出殯葬費(元)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192條是什麼?

規範不法致人於死時的損害賠償,讓支出殯葬費的人與被扶養的第三人都能直接向加害人求償。

Q2我沒繼承權還能告肇事者嗎?

能。第一項的求償權是支出費用者的固有權利,不是繼承來的,與有無繼承權無關。

Q3殯葬費可以全額要回來嗎?

以實際支出且必要、合理為限,過度奢華項目法院可能酌減,需附單據。

Q4扶養費賠償怎麼算?

依被害人生前收入扣除自身消費後可供扶養部分,按平均餘命並以霍夫曼式扣除中間利息計算。

Q5對方說沒錢賠怎麼辦?

可聲請財產調查與假扣押,並依第三項聲請定期金加擔保,另有強制汽車責任險死亡給付不受加害人資力影響。

Q6定期金跟一次給付差在哪?

定期金按期支付並可命提供擔保,避免加害人一次付清後脫產,適合加害人資力不穩的案件。

Q7同居伴侶能依192條求償扶養費嗎?

不能。第二項以法定扶養義務為前提,同居伴侶間無法定扶養義務,不適用第二項。

Q8死亡求償有時效嗎?

依民法第197條,自知有損害及加害人起2年,自行為時起最長10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rst_paragraphsecond_paragraphthird_paragraph
求償主體支出醫療費/生活費/殯葬費之人被害人依法應扶養之第三人(準用193II)扶養費請求權人
權利性質支出者固有權利,與繼承無關扶養利益損失之固有權利給付方式選擇權
給付方式一次給付一次或定期金得聲請定期金並命擔保
常見舉證費用單據與合理性扶養義務與依賴程度加害人資力與脫產風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711条(生命侵害による近親者の損害賠償)+第709条
🇰🇷 韓國민법 제752조(생명 침해로 인한 위자료)
🇨🇳 中國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致死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 德國BGB § 844(Ersatzansprüche Dritter bei Tötung:Beerdigungskosten und Unterhaltsschaden)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240(responsabilité délictuelle ; indemnisation des victimes par ricochet)
🇺🇸 美國Wrongful Death Acts(各州制定法);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 925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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