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92 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 1.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2.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3.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致人於死時,支出醫療費、殯葬費之人及被害人依法應扶養之第三人,均可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Q · 家人被撞死,我幫忙付的喪葬費能向肇事者要回來嗎?
依民法第192條第一項,實際支出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或殯葬費的人,可以直接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不需要先辦繼承、不透過遺產程序。第二項則讓被害人生前依法應扶養的第三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取得獨立的扶養費求償權;第三項準用第193條第二項,扶養費可聲請法院判命定期支付並命加害人提供擔保,避免加害人脫產。
白話解讀
有人被撞死了。家屬的悲痛難以言喻,但接下來要面對的是冷冰冰的現實:喪葬費、父母的扶養費、孩子還沒長大的養育費,這些都要有人扛。192 條告訴你一件很多人不知道的事:不是只有死者本人才能求償(人都死了也沒法求償),而是那些「因為他的死而受到經濟衝擊的人」都可以直接向加害人要錢。付了醫藥費的家人可以要,付了殯葬費的親友可以要,被死者生前扶養的父母子女配偶也可以要。這條是「誰負擔誰求償」的直接對應。更關鍵的是第三項:扶養費可以要求法院判「定期支付」而不是一次付清,這在加害人財力不穩的案件裡是救命設計。
法律定性
民法第192條為侵害生命權的損害賠償規範,建立兩種獨立於死者本人的求償權:第一項賦予實際支出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或殯葬費之人求償權;第二項賦予被害人依法定扶養義務所應扶養之第三人求償權;第三項準用第193條第二項,使扶養費賠償得採定期金方式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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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爸被撞死,我幫他付了喪葬費,能全部拿回嗎?▾
原則上可以,但法院會審查費用的合理性。一般告別式、火化、塔位、法會費用通常全額認列;過度奢華項目可能被酌減。實務上殯葬費認列多落在30到50萬,超過要有宗教傳統或家族規模等特殊事由佐證,並附齊單據。
Q2對方說他沒錢賠,我還能告嗎?▾
可以。沒錢不代表不用賠。你可以聲請財產調查與假扣押避免脫產;扶養費可依第三項聲請定期金支付;民事判決有長期執行效力,現在沒錢不代表將來沒錢。此外強制汽車責任險死亡給付最高200萬,由保險公司賠付,與加害人個人資力無關。
Q3配偶意外過世、沒有小孩,我可以求償什麼?▾
可求償殯葬費(第一項)、對你的扶養費損失(第二項,依配偶間扶養義務),精神慰撫金則另依第194條。扶養費以配偶生前收入扣除自身消費後可供你扶養的部分,依平均餘命與霍夫曼計算法估算。委任律師時,確認對方熟悉這套計算,避免金額短少。
Q4民法192條是什麼?▾
規範不法致人於死時的損害賠償,讓支出殯葬費的人與被扶養的第三人都能直接向加害人求償,是死亡侵權案件的核心條文。
Q5民法192條的三項分別保護誰?▾
第一項保護支出醫療費/殯葬費之人、第二項保護被害人依法應扶養之第三人、第三項使扶養費得採定期金給付。
Q6什麼叫法定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4條以下,特定親屬間互負的扶養義務,例如父母子女、配偶間,是第二項第三人求償的前提。
Q7民法192條跟194條差在哪?▾
192是財產上損害(殯葬費、扶養費),194是非財產上損害(父母子女配偶的精神慰撫金),兩者可併同請求。
Q8民法192條怎麼向肇事者求償?▾
保全費用單據與扶養關係證明,確認加害人身分與財產後起訴;刑事案件可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裁判費。
Q9192條扶養費賠償金額怎麼算?▾
以被害人生前收入扣除自身消費後可供扶養部分,按應扶養人數、扶養年數計算,一次給付須依霍夫曼式扣除中間利息。
Q10死亡求償訴訟要花多少錢?▾
民事裁判費約為請求金額1.1%,刑事附帶民事免裁判費;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而定。
Q11怎麼證明殯葬費與扶養關係?▾
殯葬費憑禮儀公司合約與發票;扶養關係憑戶籍謄本、扶養費匯款紀錄與被害人收入證明。
Q12民法192條 vs 強制汽車責任險哪個先?▾
可同時主張。強制險死亡給付最高200萬由保險公司先行賠付,不足部分再依192條向加害人求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paragraph | second_paragraph | third_paragraph |
|---|---|---|---|
| 求償主體 | 支出醫療費/生活費/殯葬費之人 | 被害人依法應扶養之第三人 | (準用193II)扶養費請求權人 |
| 權利性質 | 支出者固有權利,與繼承無關 | 扶養利益損失之固有權利 | 給付方式選擇權 |
| 給付方式 | 一次給付 | 一次或定期金 | 得聲請定期金並命擔保 |
| 常見舉證 | 費用單據與合理性 | 扶養義務與依賴程度 | 加害人資力與脫產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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