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92 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 1.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2.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3.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致人於死時,支出醫療費、殯葬費之人及被害人依法應扶養之第三人,均可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Q · 家人被撞死,我幫忙付的喪葬費能向肇事者要回來嗎?
依民法第192條第一項,實際支出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或殯葬費的人,可以直接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不需要先辦繼承、不透過遺產程序。第二項則讓被害人生前依法應扶養的第三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取得獨立的扶養費求償權;第三項準用第193條第二項,扶養費可聲請法院判命定期支付並命加害人提供擔保,避免加害人脫產。
白話解讀
有人被撞死了。家屬的悲痛難以言喻,但接下來要面對的是冷冰冰的現實:喪葬費、父母的扶養費、孩子還沒長大的養育費,這些都要有人扛。192 條告訴你一件很多人不知道的事:不是只有死者本人才能求償(人都死了也沒法求償),而是那些「因為他的死而受到經濟衝擊的人」都可以直接向加害人要錢。付了醫藥費的家人可以要,付了殯葬費的親友可以要,被死者生前扶養的父母子女配偶也可以要。這條是「誰負擔誰求償」的直接對應。更關鍵的是第三項:扶養費可以要求法院判「定期支付」而不是一次付清,這在加害人財力不穩的案件裡是救命設計。
法律定性
民法第192條為侵害生命權的損害賠償規範,建立兩種獨立於死者本人的求償權:第一項賦予實際支出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或殯葬費之人求償權;第二項賦予被害人依法定扶養義務所應扶養之第三人求償權;第三項準用第193條第二項,使扶養費賠償得採定期金方式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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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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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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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192條是什麼?▾
規範不法致人於死時的損害賠償,讓支出殯葬費的人與被扶養的第三人都能直接向加害人求償。
Q2我沒繼承權還能告肇事者嗎?▾
能。第一項的求償權是支出費用者的固有權利,不是繼承來的,與有無繼承權無關。
Q3殯葬費可以全額要回來嗎?▾
以實際支出且必要、合理為限,過度奢華項目法院可能酌減,需附單據。
Q4扶養費賠償怎麼算?▾
依被害人生前收入扣除自身消費後可供扶養部分,按平均餘命並以霍夫曼式扣除中間利息計算。
Q5對方說沒錢賠怎麼辦?▾
可聲請財產調查與假扣押,並依第三項聲請定期金加擔保,另有強制汽車責任險死亡給付不受加害人資力影響。
Q6定期金跟一次給付差在哪?▾
定期金按期支付並可命提供擔保,避免加害人一次付清後脫產,適合加害人資力不穩的案件。
Q7同居伴侶能依192條求償扶養費嗎?▾
不能。第二項以法定扶養義務為前提,同居伴侶間無法定扶養義務,不適用第二項。
Q8死亡求償有時效嗎?▾
依民法第197條,自知有損害及加害人起2年,自行為時起最長10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paragraph | second_paragraph | third_paragraph |
|---|---|---|---|
| 求償主體 | 支出醫療費/生活費/殯葬費之人 | 被害人依法應扶養之第三人 | (準用193II)扶養費請求權人 |
| 權利性質 | 支出者固有權利,與繼承無關 | 扶養利益損失之固有權利 | 給付方式選擇權 |
| 給付方式 | 一次給付 | 一次或定期金 | 得聲請定期金並命擔保 |
| 常見舉證 | 費用單據與合理性 | 扶養義務與依賴程度 | 加害人資力與脫產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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