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7 條(受扶養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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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117 條規定,受扶養人原則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但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即可受扶養。
Q · 父母還能工作,我就可以拒絕扶養嗎?
不行。直系血親尊親屬只需證明不能維持生活
依民法第 1117 條第二項,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不受「無謀生能力」要件限制,只要證明現有收入與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就有受扶養資格,縱使身體健康、有工作能力,子女仍不得以此為由拒絕。但若請求人是兄弟姊妹等其他親屬,則須同時證明「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二要件。
深度解讀
你以為「養父母」是道德問題?不,這是法律問題,而且法律比你想的偏心。一般人要你養,他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活不下去,而且確實沒辦法自己賺錢。少一個你就可以拒絕。但如果是你爸媽或阿公阿嬤來要,法律直接幫他們免掉第二個條件。他們只要證明「現在手上的錢不夠生活」就行了。就算他們身體健康、有一技之長、理論上可以去工作,法律也不管。這條就是在說:對父母的扶養義務,門檻比你以為的低得多。反過來說,你那個明明手腳健全但就是不肯工作的成年弟弟?如果他還有謀生能力,你在法律上沒有義務養他。同樣是「活不下去」,結果天差地別,差別就在你跟他的血緣關係是往上還是往旁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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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判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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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