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7 條(受扶養之要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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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yuting9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生命權受侵害之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扶養義務時,該第三人得向加害人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192第二項+§1117)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例如窮)&「無謀生能力」(例如失能)者為限。
2.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須無謀生能力才受扶養
camellia0609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父母不能維持生活需照顧
minye9161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無謀生能力
民法1116第一項2~7款
不包含尊親屬,其餘皆適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