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 1117 條規定,受扶養人原則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但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即可受扶養。
Q · 父母還能工作,我就可以拒絕扶養嗎?
不行。直系血親尊親屬只需證明不能維持生活
依民法第 1117 條第二項,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不受「無謀生能力」要件限制,只要證明現有收入與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就有受扶養資格,縱使身體健康、有工作能力,子女仍不得以此為由拒絕。但若請求人是兄弟姊妹等其他親屬,則須同時證明「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二要件。
你以為「養父母」是道德問題?不,這是法律問題,而且法律比你想的偏心。一般人要你養,他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活不下去,而且確實沒辦法自己賺錢。少一個你就可以拒絕。但如果是你爸媽或阿公阿嬤來要,法律直接幫他們免掉第二個條件。他們只要證明「現在手上的錢不夠生活」就行了。就算他們身體健康、有一技之長、理論上可以去工作,法律也不管。這條就是在說:對父母的扶養義務,門檻比你以為的低得多。反過來說,你那個明明手腳健全但就是不肯工作的成年弟弟?如果他還有謀生能力,你在法律上沒有義務養他。同樣是「活不下去」,結果天差地別,差別就在你跟他的血緣關係是往上還是往旁邊。
民法第 1117 條規定受扶養權利之要件:原則上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二者兼備;但對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無謀生能力之限制,僅須不能維持生活即可受扶養,構成台灣親屬扶養制度的資格門檻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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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那間房子能不能變現。如果是他們唯一的住所,法院通常不會要求賣房換現金,因為那會讓他們無家可歸,反而更不能維持生活。名下有一棟自住房但無其他收入的父母,在法律上很可能仍符合受扶養要件。
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父母對你有重大虐待、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法院可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但須舉證,需驗傷紀錄、社工報告或保護令紀錄,法院審查很嚴格。
可向法院聲請裁定扶養費,法院會把所有扶養義務人依各人經濟能力分配比例;已先墊付的部分可向其他人求償。法院裁定有強制執行力,對方不付可直接聲請扣薪或扣帳戶。
規範受扶養的資格要件,是整個扶養制度的門檻條文,決定誰有資格向你請求扶養。
法院綜合收入、存款、不動產、可變現資產,評估是否足以在當地維持基本生活水準,非以完全無收入為準。
因年齡、健康或其他事由而無從以勞力取得生活所需之能力,對父母祖父母此要件不適用。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血緣上位的直系尊親屬,適用1117條第二項放寬規定。
先確認身分:直系血親尊親屬只需證明不能維持生活;再盤點對方財產與每月支出算缺口。
依受扶養人需要與義務人經濟能力定之(民法1119),非固定比例,多名義務人由法院分配。
聲請法院調國稅局財產歸戶、勞保投保紀錄、存款往來明細,呈現對方實際經濟能力。
聲請法院裁定按經濟能力分擔,已墊付者持匯款紀錄向其他義務人求償,裁定可強制執行。
父母只需證明不能維持生活;兄弟姊妹須同時證明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
| 比較面向 | zhixi_zunqinshu | other_relatives |
|---|---|---|
| 請求人身分 | 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 | 兄弟姊妹等其他親屬 |
| 不能維持生活 | 須證明 | 須證明 |
| 無謀生能力 | 不要求 | 須證明 |
| 舉證難度 | 較低 | 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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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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