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重點摘要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僅減輕而非免除。
Q · 我自己都快養不活了,還要養爸媽嗎?
養不起自己可免除,但對父母配偶只能減輕不能免除
依民法第1118條,若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原則上免除義務;但受扶養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或配偶時,例外只能「減輕」而非免除。實務上法院常以衛福部公告最低生活費為基準,用實際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後的餘額按比例分擔,可能判一個壓低但仍須每月支付的金額。對兄弟姊妹等其他親屬則直接適用前段免除。
扶養父母是法律義務,但如果養父母會讓你自己餓死呢?這條就是處理這個極端拉扯的。原則很直白:你養不起自己,就不用養別人。但立法者在 1985 年加了一個但書,把這個原則撕開一道口子:如果對方是你的父母(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你不能完全甩手不管,只能「減輕」。意思是,就算你自己快活不下去了,法律還是要求你擠出一點給爸媽或另一半。這不是道德喊話,這是寫在法典裡的強制規定。實務上法院會怎麼操作「減輕」?通常是按你實際收入扣掉基本生活費後的餘額,按比例分擔。如果你月薪三萬,基本開銷兩萬八,法院可能只判你每月付兩千給父母,而不是免除。但如果對方是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直接免除,一毛不用出。同樣是「養不起」,結果天差地別,差別就在對方跟你的關係。
民法第1118條為扶養義務的免除與減輕規範,揭示「扶養以餘力為限」之核心法理:扶養義務人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身基本生活時,原則上免除其義務;惟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基於親密身分關係,僅減輕而不得全部免除,形成「免除—減輕」的雙層差別待遇。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如果你扣掉基本生活費後真的沒有餘額,法院會依本條但書減輕你的義務,不是免除。實務上常參照衛福部公告的最低生活費,用薪資減掉這個數字,剩下的部分再按扶養義務人數分擔;有兄弟姊妹時可先拉進來一起分擔。法院計算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只看必要支出,車貸娛樂費不算,但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會列為必要支出而拉低你對父母的扶養金額。
可以,但不是用這條。本條處理你經濟上養不起的情形;父母當年未盡扶養義務,要用第1118條之1主張顯失公平,得減輕甚至免除。兩條可同時主張。第1118條之1於2010年增訂,正是為解決小時候被棄養、長大被索費的案件,法院對這類案件越來越傾向保護被索費的子女。
沒有固定公式,法院裁量權很大。常見做法是先算出受扶養者每月需求,再按所有義務人經濟能力比例分擔;若你的份額會讓剩餘收入低於最低生活費,法院會再往下調,有時直接判象徵性金額。日後經濟改善對方可聲請提高,你更差也可聲請再減輕,扶養費不是一錘定音。
扶養義務的免除與減輕規定,養不起自己原則免除,但對父母配偶只能減輕,是扶養制度的生存底線安全閥。
免除是完全不用付(適用一般親屬),減輕是壓低金額但仍要付(適用父母配偶),差別在受扶養者與你的關係。
以實際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後已無餘額之狀態,法院常參照衛福部最低生活費認定,車貸娛樂費不算必要支出。
父母、祖父母等血緣上的直系上輩;對他們你只能減輕扶養義務,不能完全免除。
備齊收入與必要支出證明 → 盤點其他義務人 → 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對方為父母配偶主張減輕、其他親屬主張免除。
收入扣除最低生活費與必要支出後的餘額,按所有義務人經濟能力比例分擔,餘額不足時法院再往下調。
薪資單、必要支出明細、負債證明,以及其他扶養義務人的財產狀況資料,必要時聲請法院函查。
先依民法第1115條對他們提扶養費分擔之訴確立比例,再主張你的份額依本條減輕,順序很重要。
1118條處理你經濟上養不起(對父母配偶只能減輕),1118條之1處理對方當年棄養或虐待的顯失公平(得全部免除)。
| 比較面向 | col_1118 | col_1118_1 |
|---|---|---|
| 規範問題 | 扶養義務人經濟上養不起 | 受扶養者當年未盡義務或虐待(顯失公平) |
| 對父母配偶效果 | 僅減輕,不得免除 | 得減輕,亦得全部免除 |
| 舉證重點 | 自己不能維持生活的財務證明 | 對方虐待或棄養的事實證據 |
| 增訂時點 | 1985年增訂但書 | 2010年增訂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立法理由本法修正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以重人倫,為貫徹此旨,受扶養權利者,如為直系血親尊親屬,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縱因負擔此項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之生活,亦僅可減輕其義務,而不宜全予免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之一增訂夫妻互負扶養義務,並規定其受扶養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則本條關於免除扶養義務之例外規定,自亦應將「配偶」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列。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
本法修正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以重人倫,為貫徹此旨,受扶養權利者,如為直系血親尊親屬,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縱因負擔此項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之生活,亦僅可減輕其義務,而不宜全予免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之一增訂夫妻互負扶養義務,並規定其受扶養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則本條關於免除扶養義務之例外規定,自亦應將「配偶」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