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8 條(扶養義務之免除)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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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僅減輕而非免除。
Q · 我自己都快養不活了,還要養爸媽嗎?
依民法第1118條,若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原則上免除義務;但受扶養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或配偶時,例外只能「減輕」而非免除。實務上法院常以衛福部公告最低生活費為基準,用實際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後的餘額按比例分擔,可能判一個壓低但仍須每月支付的金額。對兄弟姊妹等其他親屬則直接適用前段免除。
白話解讀
扶養父母是法律義務,但如果養父母會讓你自己餓死呢?這條就是處理這個極端拉扯的。原則很直白:你養不起自己,就不用養別人。但立法者在 1985 年加了一個但書,把這個原則撕開一道口子:如果對方是你的父母(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你不能完全甩手不管,只能「減輕」。意思是,就算你自己快活不下去了,法律還是要求你擠出一點給爸媽或另一半。這不是道德喊話,這是寫在法典裡的強制規定。實務上法院會怎麼操作「減輕」?通常是按你實際收入扣掉基本生活費後的餘額,按比例分擔。如果你月薪三萬,基本開銷兩萬八,法院可能只判你每月付兩千給父母,而不是免除。但如果對方是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直接免除,一毛不用出。同樣是「養不起」,結果天差地別,差別就在對方跟你的關係。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18條為扶養義務的免除與減輕規範,揭示「扶養以餘力為限」之核心法理:扶養義務人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身基本生活時,原則上免除其義務;惟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基於親密身分關係,僅減輕而不得全部免除,形成「免除—減輕」的雙層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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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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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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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1118條是什麼?▾
扶養義務的免除與減輕規定,養不起自己時原則免除,但對父母配偶只能減輕。
Q2養不起自己還要養爸媽嗎?▾
要,但只是減輕。法院會壓低金額但不會完全免除你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Q3扶養費減輕會減到多少?▾
無固定公式,法院常以收入扣除最低生活費後的餘額按義務人比例分擔,可能僅象徵性金額。
Q4對兄弟姊妹可以免除扶養嗎?▾
可以。兄弟姊妹非直系血親尊親屬也非配偶,養不起自己時直接適用前段免除。
Q51118條和1118條之1差在哪?▾
1118條處理你「經濟養不起」,1118條之1處理對方「當年沒養你或虐待你」的顯失公平。
Q6怎麼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
備齊收入與必要支出證明,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主張不能維持自己生活。
Q7法院怎麼認定不能維持自己生活?▾
通常參照衛福部最低生活費,用實際收入減去後若無餘額即符合,車貸娛樂費不算必要支出。
Q8離婚後前配偶來要扶養費可以減輕嗎?▾
可主張減輕,前配偶在特定情形屬配偶延伸適用,但實務有爭議且個案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l_1118 | col_1118_1 |
|---|---|---|
| 規範問題 | 扶養義務人經濟上養不起 | 受扶養者當年未盡義務或虐待(顯失公平) |
| 對父母配偶效果 | 僅減輕,不得免除 | 得減輕,亦得全部免除 |
| 舉證重點 | 自己不能維持生活的財務證明 | 對方虐待或棄養的事實證據 |
| 增訂時點 | 1985年增訂但書 | 2010年增訂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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