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8-1 條(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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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118 條之 1 規定,受扶養者曾虐待或無正當理由未扶養義務人時,法院得減輕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得免除。
Q · 小時候被父母拋棄,長大後還要付扶養費給他們嗎?
可請法院減輕或免除,但不能自己片面拒付
依民法第 1118 條之 1,若父母曾對你虐待、重大侮辱、施加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你可向法院請求減輕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關鍵在兩個門檻:「減輕」只需負擔顯失公平,「免除」要求情節重大。但必須主動向法院聲請並舉證,不能自行停付;且本條對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你的未成年子女)不適用。
深度解讀
台灣有一群人活在一個荒謬的困境裡:小時候被父母打、被丟給親戚養、甚至被趕出家門,長大後卻收到法院的公文,說你必須按月支付扶養費給那個當年拋棄你的人。在這條增訂之前,法律沒有給你任何出口。不管父母對你做了什麼,你的扶養義務是鐵板一塊。1118-1 條是民國 99 年立法者終於面對現實後開的一道門:如果對方曾經虐待你、重大侮辱你、對你施暴,或者當年根本沒養過你,你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但注意兩個門檻的差距:「減輕」只要顯失公平就行,「免除」要求情節重大。而且這道門只往一個方向開:你不能用這條拒絕養你未成年的孩子。法律的邏輯很清楚:成年人要為自己過去的行為負責,但小孩不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扶養義務名詞
- 顯失公平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 故意名詞
- 不法侵害名詞
- 免除名詞
- 直系血親卑親屬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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