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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18-1 條(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2.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3.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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