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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民法 第 1118-1 條(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

  1. 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2. 2.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3. 3.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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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18 條之 1 規定,受扶養者曾虐待或無正當理由未扶養義務人時,法院得減輕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得免除。

Q · 小時候被父母拋棄,長大後還要付扶養費給他們嗎?

依民法第 1118 條之 1,若父母曾對你虐待、重大侮辱、施加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你可向法院請求減輕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關鍵在兩個門檻:「減輕」只需負擔顯失公平,「免除」要求情節重大。但必須主動向法院聲請並舉證,不能自行停付;且本條對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你的未成年子女)不適用。

白話解讀

台灣有一群人活在一個荒謬的困境裡:小時候被父母打、被丟給親戚養、甚至被趕出家門,長大後卻收到法院的公文,說你必須按月支付扶養費給那個當年拋棄你的人。在這條增訂之前,法律沒有給你任何出口。不管父母對你做了什麼,你的扶養義務是鐵板一塊。1118-1 條是民國 99 年立法者終於面對現實後開的一道門:如果對方曾經虐待你、重大侮辱你、對你施暴,或者當年根本沒養過你,你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但注意兩個門檻的差距:「減輕」只要顯失公平就行,「免除」要求情節重大。而且這道門只往一個方向開:你不能用這條拒絕養你未成年的孩子。法律的邏輯很清楚:成年人要為自己過去的行為負責,但小孩不用。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118 條之 1 是扶養義務的衡平調整條款,民國 99 年增訂。當受扶養權利者曾對負扶養義務者為虐待、重大侮辱、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時,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之。但受扶養者為扶養義務人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時,不適用本條。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小時候被丟給阿嬤養,現在父母要扶養費能拒絕嗎?

可向法院請求減輕,情節重大可免除,但不能自行停付。

Q2減輕和免除扶養義務差在哪?

減輕只需負擔顯失公平,免除須情節重大,門檻差很大。

Q3可以用這條不養自己的小孩嗎?

不行。第三項明文排除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

Q4免除扶養義務需要什麼證據?

戶籍謄本、社工報告、保護令、驗傷紀錄、證人證詞。

Q5免除扶養義務後還能繼承父母遺產嗎?

可以,扶養義務與繼承權是兩條平行的路。

Q6什麼時候要主張這條?

對方提扶養訴訟時於答辯程序中主張,越早備證越好。

Q7兄弟姊妹都有義務,只告我一人怎麼辦?

可依民法 1115 條請求追加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

Q8長照機構向我追討父母費用,能用這條嗎?

若已取得免除裁定,該費用法律上即非你的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減輕免除
法律要件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前項各款行為且情節重大
證明強度中度(疏於照顧、嚴重忽視)高度(長期嚴重虐待、性侵、完全遺棄且有具體證據)
法院效果酌減金額(參照 1119 條雙方需要與能力)完全免除扶養義務
實務常見結果多數案件落點少數重大個案(常見有保護令紀錄)
未成年子女不適用(第三項排除)不適用(第三項排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877条〜第881条(扶養)— 無直接對應之減免專條,由家庭裁判所依第879条審酌一切情事
🇰🇷 韓國민법 제974조~제979조(부양의무)— 무직접 대응 감면 조항, 법원이 제반 사정 참작
🇨🇳 中國民法典第1067条(赡养义务)— 无直接对应之虐待免除专条
🇩🇪 德國BGB § 1611(Beschränkung oder Wegfall der Unterhaltspflicht wegen grober Unbilligkeit)— 直接對應條文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07 alinéa 2(le juge peut décharger le débiteur quand le créancier a gravement manqué à ses obligations)— 直接對應條文
🇺🇸 美國美多數州無子女扶養父母之一般義務;部分州 filial responsibility law(如 23 Pa.C.S. § 4603)含遺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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