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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18-1 條(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2.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3.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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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yang
5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第3項 :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爰仿德國民法第一千六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明定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適用於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以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父母對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即使有第1項及第2項之情事,仍無法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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