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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民法 第 1118-1 條(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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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2. 2.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3. 3.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18 條之 1 規定,受扶養者曾虐待或無正當理由未扶養義務人時,法院得減輕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得免除。

Q · 小時候被父母拋棄,長大後還要付扶養費給他們嗎?

可請法院減輕或免除,但不能自己片面拒付

依民法第 1118 條之 1,若父母曾對你虐待、重大侮辱、施加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你可向法院請求減輕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關鍵在兩個門檻:「減輕」只需負擔顯失公平,「免除」要求情節重大。但必須主動向法院聲請並舉證,不能自行停付;且本條對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你的未成年子女)不適用。

深度解讀

台灣有一群人活在一個荒謬的困境裡:小時候被父母打、被丟給親戚養、甚至被趕出家門,長大後卻收到法院的公文,說你必須按月支付扶養費給那個當年拋棄你的人。在這條增訂之前,法律沒有給你任何出口。不管父母對你做了什麼,你的扶養義務是鐵板一塊。1118-1 條是民國 99 年立法者終於面對現實後開的一道門:如果對方曾經虐待你、重大侮辱你、對你施暴,或者當年根本沒養過你,你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但注意兩個門檻的差距:「減輕」只要顯失公平就行,「免除」要求情節重大。而且這道門只往一個方向開:你不能用這條拒絕養你未成年的孩子。法律的邏輯很清楚:成年人要為自己過去的行為負責,但小孩不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扶養義務名詞
  • 顯失公平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 故意名詞
  • 不法侵害名詞
  • 免除名詞
  • 直系血親卑親屬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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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18-1 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1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1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