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8-1 條(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
- 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 2.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 3.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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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118 條之 1 規定,受扶養者曾虐待或無正當理由未扶養義務人時,法院得減輕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得免除。
Q · 小時候被父母拋棄,長大後還要付扶養費給他們嗎?
依民法第 1118 條之 1,若父母曾對你虐待、重大侮辱、施加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你可向法院請求減輕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關鍵在兩個門檻:「減輕」只需負擔顯失公平,「免除」要求情節重大。但必須主動向法院聲請並舉證,不能自行停付;且本條對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你的未成年子女)不適用。
白話解讀
台灣有一群人活在一個荒謬的困境裡:小時候被父母打、被丟給親戚養、甚至被趕出家門,長大後卻收到法院的公文,說你必須按月支付扶養費給那個當年拋棄你的人。在這條增訂之前,法律沒有給你任何出口。不管父母對你做了什麼,你的扶養義務是鐵板一塊。1118-1 條是民國 99 年立法者終於面對現實後開的一道門:如果對方曾經虐待你、重大侮辱你、對你施暴,或者當年根本沒養過你,你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但注意兩個門檻的差距:「減輕」只要顯失公平就行,「免除」要求情節重大。而且這道門只往一個方向開:你不能用這條拒絕養你未成年的孩子。法律的邏輯很清楚:成年人要為自己過去的行為負責,但小孩不用。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118 條之 1 是扶養義務的衡平調整條款,民國 99 年增訂。當受扶養權利者曾對負扶養義務者為虐待、重大侮辱、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時,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之。但受扶養者為扶養義務人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時,不適用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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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小時候被丟給阿嬤養,現在父母要扶養費能拒絕嗎?▾
可向法院請求減輕,情節重大可免除,但不能自行停付。
Q2減輕和免除扶養義務差在哪?▾
減輕只需負擔顯失公平,免除須情節重大,門檻差很大。
Q3可以用這條不養自己的小孩嗎?▾
不行。第三項明文排除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
Q4免除扶養義務需要什麼證據?▾
戶籍謄本、社工報告、保護令、驗傷紀錄、證人證詞。
Q5免除扶養義務後還能繼承父母遺產嗎?▾
可以,扶養義務與繼承權是兩條平行的路。
Q6什麼時候要主張這條?▾
對方提扶養訴訟時於答辯程序中主張,越早備證越好。
Q7兄弟姊妹都有義務,只告我一人怎麼辦?▾
可依民法 1115 條請求追加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
Q8長照機構向我追討父母費用,能用這條嗎?▾
若已取得免除裁定,該費用法律上即非你的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減輕 | 免除 |
|---|---|---|
| 法律要件 | 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 前項各款行為且情節重大 |
| 證明強度 | 中度(疏於照顧、嚴重忽視) | 高度(長期嚴重虐待、性侵、完全遺棄且有具體證據) |
| 法院效果 | 酌減金額(參照 1119 條雙方需要與能力) | 完全免除扶養義務 |
| 實務常見結果 | 多數案件落點 | 少數重大個案(常見有保護令紀錄) |
| 未成年子女 | 不適用(第三項排除) | 不適用(第三項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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