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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8005529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2 月 21 日

要旨

按民法第 1114 條之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應互負扶養之義務,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也應互負扶養之義務

主旨

有關教師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1. 一、復貴局 98 年 12 月 23 日局給字第 0980035516 號書函及 99 年 1月 22 日局給字第 0990060536 號書函。
  2. 二、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 1114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且受扶養權利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除依民法第 1118 條或第 1118 條之 1 規定免除扶養義務外,依民法第 1115 條第 1 項規定,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先於受扶養權利者之子婦或女婿。
  3. 三、另子媳或女婿與翁姑或岳父母同居,其互負扶養之義務得繼續存在,但如廢止同居,參照最高法院 31 年上字 579 號判例意旨,則不問其原因為何,不得再依民法第 1114 條第 2 款之規定請求扶養(本部 92 年 1 月 28 日法律字第 0910049834 號函意旨),併予敘明。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8005529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1 日發布,要旨:按民法第 1114 條之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應互負扶養之義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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