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19 條規定,扶養費金額須按受扶養人需要、扶養義務人經濟能力及雙方身分三項標準綜合認定。
Q · 扶養費到底要付多少,誰說了算?
看三件事:受扶養人需要、義務人能力、雙方身分
依民法第 1119 條,扶養費金額不是誰開口要多少就給多少,而是綜合三項標準:受扶養權利者的實際需要、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以及雙方的身分(社會地位與既往生活水準)。三者互相牽制,需求方不能漫天喊價,義務方也不能裝窮逃避。法院核定時會逐項調查雙方財產所得與生活開銷,在需要與能力之間取平衡點。
你爸媽年紀大了,弟弟說你賺比較多所以應該全部負擔。你心裡覺得不公平,但又不確定法律站在誰那邊。這條就是你的答案。扶養不是「有錢的那個全包」,法律給了一個三角公式:受扶養人「實際需要」多少、你「實際能負擔」多少、以及雙方的「身分」(社會地位、過去的生活水準)。三個變數缺一不可。你媽住在鄉下,基本生活開銷一個月兩萬就夠,你弟硬要送她去月費八萬的養護中心,你不需要照單全收。反過來,你月入二十萬卻只肯給三千,法官也不會放過你。這條最厲害的地方在於它是雙向的保護:防止有錢的子女裝窮逃避責任,也防止需求方獅子大開口把義務人榨乾。
民法第 1119 條為扶養程度之判準規範,明定扶養費金額應依三項標準綜合認定: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實際生活開銷)、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收入減必要支出後之餘額)、以及雙方之身分(社會地位與既往生活水準)。本條是家事法院核定扶養費的計算基礎,使扶養義務維持在合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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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會調每個人的所得稅資料,按各人經濟能力比例分擔,月入十萬與月入三萬不會平均分攤。法官通常算出每人的可支配餘額(收入減必要支出),再按餘額比例分配。若某人長期同住並實際照顧父母,法官可能酌減其金錢負擔,以勞務折抵現金。
可以。依民法第 1121 條,扶養程度與方法可因情事變更由法院變更。需向法院聲請酌減並提出失業證明、資遣通知、勞保退保紀錄。法院酌減通常自聲請日起算,之前積欠仍須補,發現收入驟降應立刻行動。
不一定。依民法第 1118 條之 1,受扶養權利者若曾對你虐待、重大侮辱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可請求法院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但須主動向法院提出。蒐集被棄養的證據(鄰居證詞、社工紀錄、學校紀錄)非常關鍵,單純口頭主張舉證力薄弱。
依民法 1119 條按受扶養人需要、義務人經濟能力、雙方身分三標準綜合認定,三者互相牽制。
需要(受扶養人實際開銷)、能力(義務人可支配餘額)、身分(社會地位與生活水準)。
受扶養人與義務人的社會地位與既往生活水準,會微調最終金額,常被忽略卻會墊高數字。
撫養多指對未成年子女的養育照顧,扶養範圍涵蓋直系血親尊親屬等互負義務之親屬,1119 條規範金額程度。
盤點需要與能力 → 先協議或家事調解 → 不成向家事法院聲請酌定,急用可聲請暫時處分。
法院調各人所得稅資料,算出可支配餘額後按比例分攤,賺多者負擔較多。
備妥失業證明、資遣通知、勞保退保紀錄,依民法 1121 條向法院聲請酌減,自聲請日起算。
聲請法院調閱對方所得稅申報與財產歸戶資料,揭穿隱匿收入。
扶養費依 1119 條對親屬間,家庭生活費用依 1003-1 條由夫妻分擔,請求基礎不同。
| 比較面向 | content | note |
|---|---|---|
| 受扶養人需要 | 實際生活開銷,可參照主計總處最低生活費標準 | 設定金額參考上限 |
| 義務人經濟能力 | 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可支配餘額 | 不得使義務人無法維持自身基本生活 |
| 雙方身分 | 社會地位與既往生活水準 | 微調最終落點,常被忽略卻會墊高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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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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