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9 條(扶養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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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119 條規定,扶養費金額須按受扶養人需要、扶養義務人經濟能力及雙方身分三項標準綜合認定。
Q · 扶養費到底要付多少,誰說了算?
看三件事:受扶養人需要、義務人能力、雙方身分
依民法第 1119 條,扶養費金額不是誰開口要多少就給多少,而是綜合三項標準:受扶養權利者的實際需要、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以及雙方的身分(社會地位與既往生活水準)。三者互相牽制,需求方不能漫天喊價,義務方也不能裝窮逃避。法院核定時會逐項調查雙方財產所得與生活開銷,在需要與能力之間取平衡點。
深度解讀
你爸媽年紀大了,弟弟說你賺比較多所以應該全部負擔。你心裡覺得不公平,但又不確定法律站在誰那邊。這條就是你的答案。扶養不是「有錢的那個全包」,法律給了一個三角公式:受扶養人「實際需要」多少、你「實際能負擔」多少、以及雙方的「身分」(社會地位、過去的生活水準)。三個變數缺一不可。你媽住在鄉下,基本生活開銷一個月兩萬就夠,你弟硬要送她去月費八萬的養護中心,你不需要照單全收。反過來,你月入二十萬卻只肯給三千,法官也不會放過你。這條最厲害的地方在於它是雙向的保護:防止有錢的子女裝窮逃避責任,也防止需求方獅子大開口把義務人榨乾。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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