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9 條(扶養程度)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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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119 條規定,扶養費金額須按受扶養人需要、扶養義務人經濟能力及雙方身分三項標準綜合認定。
Q · 扶養費到底要付多少,誰說了算?
依民法第 1119 條,扶養費金額不是誰開口要多少就給多少,而是綜合三項標準:受扶養權利者的實際需要、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以及雙方的身分(社會地位與既往生活水準)。三者互相牽制,需求方不能漫天喊價,義務方也不能裝窮逃避。法院核定時會逐項調查雙方財產所得與生活開銷,在需要與能力之間取平衡點。
白話解讀
你爸媽年紀大了,弟弟說你賺比較多所以應該全部負擔。你心裡覺得不公平,但又不確定法律站在誰那邊。這條就是你的答案。扶養不是「有錢的那個全包」,法律給了一個三角公式:受扶養人「實際需要」多少、你「實際能負擔」多少、以及雙方的「身分」(社會地位、過去的生活水準)。三個變數缺一不可。你媽住在鄉下,基本生活開銷一個月兩萬就夠,你弟硬要送她去月費八萬的養護中心,你不需要照單全收。反過來,你月入二十萬卻只肯給三千,法官也不會放過你。這條最厲害的地方在於它是雙向的保護:防止有錢的子女裝窮逃避責任,也防止需求方獅子大開口把義務人榨乾。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119 條為扶養程度之判準規範,明定扶養費金額應依三項標準綜合認定: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實際生活開銷)、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收入減必要支出後之餘額)、以及雙方之身分(社會地位與既往生活水準)。本條是家事法院核定扶養費的計算基礎,使扶養義務維持在合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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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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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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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扶養費怎麼算?▾
依民法 1119 條按受扶養人需要、義務人經濟能力、雙方身分三標準綜合認定,不是單方說了算。
Q2兄弟姊妹收入差很多,扶養費怎麼分?▾
法院調各人所得稅資料,按各人可支配餘額比例分攤,不是平均分。
Q3扶養費判了之後可以改嗎?▾
可以。依民法 1121 條情事變更(失業、病情變化)可聲請法院酌增或酌減。
Q4受扶養人要多少就得給多少嗎?▾
不是。需要只是三標準之一,金額受義務人經濟能力制約,不會讓義務人自己活不下去。
Q5扶養費可以用照顧勞務折抵嗎?▾
實務上同住並實際照顧者,法官可能酌減其金錢負擔,以勞務付出折抵部分現金。
Q6扶養費請求有時效嗎?▾
扶養請求權本身無時效,但已到期未付的各期費用適用民法 126 條 5 年短期時效。
Q7對方隱匿收入怎麼辦?▾
可在訴訟中聲請法院調閱對方所得稅申報與財產歸戶資料佐證其經濟能力。
Q8等不及判決可以先拿到扶養費嗎?▾
可聲請暫時處分,由法院命義務人先給付部分扶養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ntent | note |
|---|---|---|
| 受扶養人需要 | 實際生活開銷,可參照主計總處最低生活費標準 | 設定金額參考上限 |
| 義務人經濟能力 | 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可支配餘額 | 不得使義務人無法維持自身基本生活 |
| 雙方身分 | 社會地位與既往生活水準 | 微調最終落點,常被忽略卻會墊高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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