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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19 條(扶養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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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19 條規定,扶養費金額須按受扶養人需要、扶養義務人經濟能力及雙方身分三項標準綜合認定。

Q · 扶養費到底要付多少,誰說了算?

看三件事:受扶養人需要、義務人能力、雙方身分

依民法第 1119 條,扶養費金額不是誰開口要多少就給多少,而是綜合三項標準:受扶養權利者的實際需要、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以及雙方的身分(社會地位與既往生活水準)。三者互相牽制,需求方不能漫天喊價,義務方也不能裝窮逃避。法院核定時會逐項調查雙方財產所得與生活開銷,在需要與能力之間取平衡點。

深度解讀

你爸媽年紀大了,弟弟說你賺比較多所以應該全部負擔。你心裡覺得不公平,但又不確定法律站在誰那邊。這條就是你的答案。扶養不是「有錢的那個全包」,法律給了一個三角公式:受扶養人「實際需要」多少、你「實際能負擔」多少、以及雙方的「身分」(社會地位、過去的生活水準)。三個變數缺一不可。你媽住在鄉下,基本生活開銷一個月兩萬就夠,你弟硬要送她去月費八萬的養護中心,你不需要照單全收。反過來,你月入二十萬卻只肯給三千,法官也不會放過你。這條最厲害的地方在於它是雙向的保護:防止有錢的子女裝窮逃避責任,也防止需求方獅子大開口把義務人榨乾。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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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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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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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19 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