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5 條(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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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15條規定扶養義務的七款履行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排第一,子婦女婿排第六;同親等者依各自經濟能力分擔義務,並非人頭均分。
Q · 好幾個人都該扶養老人家,到底誰先出錢?
依法定七款順序,子女排第一、媳婦女婿排第六
依民法第1115條,扶養義務人有數人時,依「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 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 家長 → 兄弟姊妹 → 家屬 → 子婦女婿 → 夫妻之父母」七款順序履行。同係直系尊親屬或卑親屬者,親等近者為先;同親等者,則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不是齊頭均分。
深度解讀
你爸住院了,看護費一個月六萬。你有兩個哥哥、一個姊姊,還有爺爺奶奶健在。誰該出這筆錢?不是誰孝順誰出,不是誰有錢誰出,法律排了一張優先順序表,白紙黑字。第一順位是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你跟你的兄姊首先扛。爺爺奶奶排第二,兄弟姊妹排第四。但重點來了:你跟你哥姊都是同一親等,法律不是平均分攤,而是「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月薪三萬的你和年收三百萬的大哥,不是各出一半。這條排序表的殺傷力在於:排在前面的人不能把球踢給排在後面的人。你不能說「我沒錢,讓爺爺出」。你沒錢,法院會看你「真的」沒錢還是「不想出」。而排在後面的人也不是完全沒事,前面的人如果真的全部無力負擔,義務會順延下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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