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5 條(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 1.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 2.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 3.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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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15條規定扶養義務的七款履行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排第一,子婦女婿排第六;同親等者依各自經濟能力分擔義務,並非人頭均分。
Q · 好幾個人都該扶養老人家,到底誰先出錢?
依民法第1115條,扶養義務人有數人時,依「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 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 家長 → 兄弟姊妹 → 家屬 → 子婦女婿 → 夫妻之父母」七款順序履行。同係直系尊親屬或卑親屬者,親等近者為先;同親等者,則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不是齊頭均分。
白話解讀
你爸住院了,看護費一個月六萬。你有兩個哥哥、一個姊姊,還有爺爺奶奶健在。誰該出這筆錢?不是誰孝順誰出,不是誰有錢誰出,法律排了一張優先順序表,白紙黑字。第一順位是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你跟你的兄姊首先扛。爺爺奶奶排第二,兄弟姊妹排第四。但重點來了:你跟你哥姊都是同一親等,法律不是平均分攤,而是「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月薪三萬的你和年收三百萬的大哥,不是各出一半。這條排序表的殺傷力在於:排在前面的人不能把球踢給排在後面的人。你不能說「我沒錢,讓爺爺出」。你沒錢,法院會看你「真的」沒錢還是「不想出」。而排在後面的人也不是完全沒事,前面的人如果真的全部無力負擔,義務會順延下去。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15條為扶養義務人順序之規範,當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子婦女婿、夫妻之父母七款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同係直系尊親屬或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同親等者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構成台灣家庭扶養責任分配的核心順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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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扶養義務順序怎麼排?▾
依民法第1115條,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子婦女婿、夫妻之父母七款。
Q2扶養費怎麼分擔?▾
同親等的義務人各依其經濟能力比例分擔,不是人頭均分。月收高的多出、月收低的少出,由法院依財產所得認定。
Q3媳婦有沒有義務養公婆?▾
有,但排第六順位,前面還有公婆的子女、父母、家長、兄弟姊妹、家屬五個順位,且須與公婆同居。
Q4兄弟姊妹不出錢養父母怎麼辦?▾
可依民法第1120條向法院聲請酌定扶養費分擔比例,法院得依職權向國稅局、銀行調查對方財產。
Q5和父母斷絕往來還要扶養嗎?▾
原則仍須扶養,血緣關係存在義務即存在;除非能依民法第1118條之1證明受扶養人曾有重大虐待、侮辱,才能聲請減免。
Q6安養院費用該由誰負擔?▾
依第1115條順序,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排第一,多名子女按各自經濟能力分擔,非由最孝順者獨自負擔。
Q7前順位的人可以把扶養責任推給後順位嗎?▾
不能。後順位義務人僅在前順位全部確實無力負擔時才順延啟動,前順位不得任意把球踢給後順位。
Q8扶養費請求有時效嗎?▾
扶養費請求權本身無特定時效,但已到期的個別給付請求權適用民法第126條5年短期消滅時效,越早主張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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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順位 | 義務人 | 白話 | 啟動條件 |
|---|---|---|---|
| 第一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子女、孫子女 | 最優先扛 |
| 第二 | 直系血親尊親屬 | 父母、祖父母 | 前順位無力時 |
| 第三 | 家長 | 家庭主事者 | 前順位無力時 |
| 第四 | 兄弟姊妹 | 手足 | 前順位無力時 |
| 第五 | 家屬 | 同家其他成員 | 前順位無力時 |
| 第六 | 子婦、女婿 | 媳婦、女婿 | 前五順位全無力且須同居 |
| 第七 | 夫妻之父母 | 公婆、岳父母 | 最後順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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