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5 條(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 1.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 2.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 3.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15條規定扶養義務的七款履行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排第一,子婦女婿排第六;同親等者依各自經濟能力分擔義務,並非人頭均分。
Q · 好幾個人都該扶養老人家,到底誰先出錢?
依民法第1115條,扶養義務人有數人時,依「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 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 家長 → 兄弟姊妹 → 家屬 → 子婦女婿 → 夫妻之父母」七款順序履行。同係直系尊親屬或卑親屬者,親等近者為先;同親等者,則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不是齊頭均分。
白話解讀
你爸住院了,看護費一個月六萬。你有兩個哥哥、一個姊姊,還有爺爺奶奶健在。誰該出這筆錢?不是誰孝順誰出,不是誰有錢誰出,法律排了一張優先順序表,白紙黑字。第一順位是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你跟你的兄姊首先扛。爺爺奶奶排第二,兄弟姊妹排第四。但重點來了:你跟你哥姊都是同一親等,法律不是平均分攤,而是「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月薪三萬的你和年收三百萬的大哥,不是各出一半。這條排序表的殺傷力在於:排在前面的人不能把球踢給排在後面的人。你不能說「我沒錢,讓爺爺出」。你沒錢,法院會看你「真的」沒錢還是「不想出」。而排在後面的人也不是完全沒事,前面的人如果真的全部無力負擔,義務會順延下去。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15條為扶養義務人順序之規範,當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子婦女婿、夫妻之父母七款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同係直系尊親屬或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同親等者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構成台灣家庭扶養責任分配的核心順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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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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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弟比我有錢但死不出錢養爸媽,我能告他嗎?▾
可以。你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扶養費的分擔比例(民法第1120條)。法院會調查你弟的所得、財產、負債,依雙方經濟能力判一個比例。如果他在判決後仍不付,你可以強制執行扣他的薪水或帳戶。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不知道可以聲請法院調查對方財產,你不需要自己去查,法院有權限直接向國稅局和銀行調資料。
Q2媳婦到底有沒有義務養公婆?▾
有,但排第六。依1115條順序,公婆的子女(排第一)、公婆的父母(排第二)、家長(排第三)、兄弟姊妹(排第四)、家屬(排第五)都排在媳婦前面。只有前五順位的人全部無力負擔,義務才輪到媳婦。而且前提是媳婦和公婆同居(民法第1114條第2款)。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很多婆媳扶養糾紛,媳婦一旦搬出去不再同居,連1114條的扶養義務基礎都不一定成立。
Q3父母離婚後,沒有監護權的那方可以不付扶養費嗎?▾
不行。扶養義務來自血緣關係(民法第1114條第1款),跟監護權歸誰無關。離婚只是解消夫妻關係,不解消親子關係。就算離婚協議寫一方不用付扶養費,孩子長大後仍可依本條直接向對方請求。內行人提示:如果對方拒付,可以向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法院可以直接從對方薪資中扣取,連他同不同意都不需要。
Q4扶養義務順序怎麼排?▾
依民法第1115條七款: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尊親屬(父母祖父母)→ 家長 → 兄弟姊妹 → 家屬 → 子婦女婿 → 夫妻之父母。
Q5什麼叫各依經濟能力分擔?▾
同親等義務人按各自所得、財產比例分攤扶養費,不是人頭均分,由法院綜合財產狀況認定比例。
Q6媳婦女婿在順序表上排第幾?▾
排第六,前面還有公婆的子女、父母、家長、兄弟姊妹、家屬五個順位,且須同居。
Q7民法1115條和1116條差在哪?▾
1115是『誰該出錢』(義務人順序),1116是『誰先受領』(權利人順序),互為鏡像條文。
Q8兄弟姊妹不出錢養父母怎麼辦?▾
蒐集對方經濟能力證據 → 寄存證信函 → 依民法第1120條聲請法院酌定分擔比例,法院得依職權調財產。
Q9扶養費分擔比例怎麼算?▾
個人分擔 ≈ 扶養費總額 ×(該人經濟能力 ÷ 全體同順位能力總和),法院綜合所得財產負債認定。
Q10聲請法院酌定扶養費要花多少錢?▾
家事非訟事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可不請律師自行聲請,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財產。
Q11怎麼證明對方有能力卻不出錢?▾
提交對方所得稅申報資料、不動產謄本、公司登記;或聲請法院依職權向國稅局、銀行調資料。
Q12扶養義務 vs 遺棄罪差在哪?▾
違反民法扶養義務是民事給付責任,若對無自救力者不予扶養致生危險,另觸刑法第294條遺棄罪(坐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順位 | 義務人 | 白話 | 啟動條件 |
|---|---|---|---|
| 第一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子女、孫子女 | 最優先扛 |
| 第二 | 直系血親尊親屬 | 父母、祖父母 | 前順位無力時 |
| 第三 | 家長 | 家庭主事者 | 前順位無力時 |
| 第四 | 兄弟姊妹 | 手足 | 前順位無力時 |
| 第五 | 家屬 | 同家其他成員 | 前順位無力時 |
| 第六 | 子婦、女婿 | 媳婦、女婿 | 前五順位全無力且須同居 |
| 第七 | 夫妻之父母 | 公婆、岳父母 | 最後順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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