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5 條(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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