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法 第 1115 條(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2.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3.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