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20 條規定扶養方法由當事人協議,不能協議由親屬會議定,但扶養費給付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Q · 扶養費談不攏,可以直接叫法院決定嗎?
可以,民法 1120 條但書讓法院直接定扶養費
依民法第 1120 條但書,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2007 年修法新增此規定,讓需要扶養的一方不必再卡在難以召開的親屬會議。法院裁定具強制執行力,對方不付可扣薪、凍結帳戶。要注意:扶養「方法」(按月給付或代繳費用等)若有爭議仍循協議或親屬會議,唯獨「扶養費給付」可直通法院。
離婚談判桌上,孩子的扶養費永遠是最後一個談不攏的項目。不是因為金額,是因為「怎麼給」。按月匯?一次付清?直接幫小孩繳學費算不算?你以為雙方談不攏就卡死了,其實法律幫你設計了三道閥門。第一道:你們自己談。第二道:親屬會議(雙方家族長輩坐下來喬)。第三道,也是2007年修法加進來的殺手鐧:法院直接幫你定。修法前,扶養費談不攏只能走親屬會議,而親屬會議在現代社會根本開不成,等於讓需要扶養的人懸在半空中。現在法院可以直接介入,這條路打通之後,不管對方多會拖、多會躲,你都有辦法讓扶養費落地。
民法第 1120 條規範扶養方法的決定程序,建立三層機制:扶養方法原則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其中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由法院定之。此條於 2007 年修法新增法院介入扶養費給付的途徑,解決親屬會議於現代社會難以召開、弱勢方求助無門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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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依民法 1120 條但書聲請法院裁定,法院會調查對方財產與所得。裁定確定後對方仍不付,持裁定書聲請強制執行,可扣薪(最高三分之一)、凍結帳戶。就算對方目前真的沒收入,裁定不會消失,未來有收入或財產隨時可再聲請執行,已到期扶養費會累積計算。
可以,但要雙方同意,或由法院斟酌個案決定。實務上法院較傾向按月給付,以利隨需求變化調整(民法 1121 條允許因情事變更聲請變更)。若對方信用差、收入不穩或有脫產風險,法院也可能同意一次付清。選一次付清要在協議書寫明「含至成年為止之全部扶養費」,否則日後可能被追加請求。
規範扶養方法的決定程序,建立協議、親屬會議、法院裁定三層機制,2007 年新增扶養費由法院定之。
扶養方法(按月給付或代繳費用等)爭議走協議或親屬會議;扶養費「給付」爭議可直通法院裁定。
由一定範圍親屬組成、就特定家事事項決議的機制,現代都市社會多難湊齊成員召開。
新增但書: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解決親屬會議難召開、弱勢方求助無門。
書面提出主張 → 聲請家事調解 → 調解不成聲請法院裁定,同時聲請暫時處分命對方先按月給付。
法院綜合雙方經濟能力與受扶養人需求,常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家事非訟事件徵收費用較低,可同時聲請暫時處分;對方不付再以裁定聲請強制執行。
持確定裁定書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可調國稅局財產資料、扣薪(最高三分之一)、凍結帳戶。
扶養費給付直接聲請法院即可,無須湊齊親屬會議成員,2007 後法院途徑明顯較可行。
1119 決定扶養「程度」(給多少標準),1120 決定扶養「方法」(怎麼給、由誰定)。
| 比較面向 | 協議 | 親屬會議 | 法院裁定 |
|---|---|---|---|
| 適用情形 | 雙方能合意 | 扶養方法談不攏 | 扶養費給付談不攏 |
| 啟動門檻 | 雙方自由協商 | 須召集親屬會議成員 | 一方聲請即可 |
| 現代可行性 | 高(但弱勢方議價力低) | 低(都市化社會難召開) | 高(2007 修法新增) |
| 強制力 | 需另取得執行名義 | 決議須再經法院 | 裁定確定即可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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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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