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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20扶養方法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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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20 條規定扶養方法由當事人協議,不能協議由親屬會議定,但扶養費給付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Q · 扶養費談不攏,可以直接叫法院決定嗎?

可以,民法 1120 條但書讓法院直接定扶養費

依民法第 1120 條但書,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2007 年修法新增此規定,讓需要扶養的一方不必再卡在難以召開的親屬會議。法院裁定具強制執行力,對方不付可扣薪、凍結帳戶。要注意:扶養「方法」(按月給付或代繳費用等)若有爭議仍循協議或親屬會議,唯獨「扶養費給付」可直通法院。

白話解讀

離婚談判桌上,孩子的扶養費永遠是最後一個談不攏的項目。不是因為金額,是因為「怎麼給」。按月匯?一次付清?直接幫小孩繳學費算不算?你以為雙方談不攏就卡死了,其實法律幫你設計了三道閥門。第一道:你們自己談。第二道:親屬會議(雙方家族長輩坐下來喬)。第三道,也是2007年修法加進來的殺手鐧:法院直接幫你定。修法前,扶養費談不攏只能走親屬會議,而親屬會議在現代社會根本開不成,等於讓需要扶養的人懸在半空中。現在法院可以直接介入,這條路打通之後,不管對方多會拖、多會躲,你都有辦法讓扶養費落地。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120 條規範扶養方法的決定程序,建立三層機制:扶養方法原則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其中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由法院定之。此條於 2007 年修法新增法院介入扶養費給付的途徑,解決親屬會議於現代社會難以召開、弱勢方求助無門的困境。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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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對方一直說沒錢不付扶養費,我能怎麼辦?

先依民法 1120 條但書聲請法院裁定,法院會調查對方財產與所得。裁定確定後對方仍不付,持裁定書聲請強制執行,可扣薪(最高三分之一)、凍結帳戶。就算對方目前真的沒收入,裁定不會消失,未來有收入或財產隨時可再聲請執行,已到期扶養費會累積計算。

Q2扶養費可以要求一次付清嗎?

可以,但要雙方同意,或由法院斟酌個案決定。實務上法院較傾向按月給付,以利隨需求變化調整(民法 1121 條允許因情事變更聲請變更)。若對方信用差、收入不穩或有脫產風險,法院也可能同意一次付清。選一次付清要在協議書寫明「含至成年為止之全部扶養費」,否則日後可能被追加請求。

Q3民法 1120 條是什麼?

規範扶養方法的決定程序,建立協議、親屬會議、法院裁定三層機制,2007 年新增扶養費由法院定之。

Q4扶養方法和扶養費給付差在哪?

扶養方法(按月給付或代繳費用等)爭議走協議或親屬會議;扶養費「給付」爭議可直通法院裁定。

Q5什麼是親屬會議?

由一定範圍親屬組成、就特定家事事項決議的機制,現代都市社會多難湊齊成員召開。

Q6民法 1120 條 2007 年修了什麼?

新增但書: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解決親屬會議難召開、弱勢方求助無門。

Q7扶養費怎麼聲請法院裁定?

書面提出主張 → 聲請家事調解 → 調解不成聲請法院裁定,同時聲請暫時處分命對方先按月給付。

Q8法院裁定的扶養費怎麼算?

法院綜合雙方經濟能力與受扶養人需求,常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Q9聲請扶養費裁定要多少錢?

家事非訟事件徵收費用較低,可同時聲請暫時處分;對方不付再以裁定聲請強制執行。

Q10對方不付裁定的扶養費怎麼證明與執行?

持確定裁定書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可調國稅局財產資料、扣薪(最高三分之一)、凍結帳戶。

Q11扶養費走法院裁定 vs 走親屬會議哪個快?

扶養費給付直接聲請法院即可,無須湊齊親屬會議成員,2007 後法院途徑明顯較可行。

Q12民法 1120 條 vs 1119 條差在哪?

1119 決定扶養「程度」(給多少標準),1120 決定扶養「方法」(怎麼給、由誰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協議親屬會議法院裁定
適用情形雙方能合意扶養方法談不攏扶養費給付談不攏
啟動門檻雙方自由協商須召集親屬會議成員一方聲請即可
現代可行性高(但弱勢方議價力低)低(都市化社會難召開)高(2007 修法新增)
強制力需另取得執行名義決議須再經法院裁定確定即可強制執行

協議

適用情形
雙方能合意
啟動門檻
雙方自由協商
現代可行性
高(但弱勢方議價力低)
強制力
需另取得執行名義

親屬會議

適用情形
扶養方法談不攏
啟動門檻
須召集親屬會議成員
現代可行性
低(都市化社會難召開)
強制力
決議須再經法院

法院裁定

適用情形
扶養費給付談不攏
啟動門檻
一方聲請即可
現代可行性
高(2007 修法新增)
強制力
裁定確定即可強制執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法第879条(扶養の程度・方法、協議調わざるとき家庭裁判所が定める)
韓國민법 제977조(부양의 정도·방법, 협정 없을 때 법원이 정함)
中國民法典第1067条(赡养费给付,可請求人民法院判決)— 概念近似,無完全對應「方法決定」條
德國BGB § 1612(Art der Unterhaltsgewährung)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208-211(modalités de la pension alimentaire fixées par le jug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191203 制定)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

(0961221 修正)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191203 制定)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

(0961221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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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20 條規定:「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