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32 條(指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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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 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 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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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132 條規定,親屬會議因人數不足、無法召開或無法決議時,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處理,裁定效力等同親屬會議決議。
Q · 親屬會議湊不齊、開不成,事情只能卡著嗎?
不會。可直接聲請法院處理,效力相同
依民法第 1132 條,遇到三種情形之一即可繞過親屬會議:一、符合資格的親屬不足法定五人;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開了卻不做或無法做決議。此時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103 年修法後社工、債權人等也可能符合)得向法院聲請處理,法院裁定直接取代決議,效力完全相同。
深度解讀
親屬會議是民法裡一個很老派的設計:遇到監護、繼承、遺囑這類大事,要湊齊至少五個特定親屬坐下來一起決定。問題是,這是一百年前宗族聚居時代的產物。你現在去試試看,光是把五個符合資格的長輩約到同一間房間就夠你折騰半年。有人在國外,有人不來往,有人根本找不到人。這條就是幫你打開另一扇門:當親屬會議湊不齊、開不成、或者開了但吵到無法做決定的時候,你可以直接聲請法院來處理。法院的裁定直接取代親屬會議的決議,法律效力完全相同。103年修法後連「利害關係人」都可以聲請了,不再限於有召集權的人。這代表什麼?如果你是被照顧者的社工、鄰居、甚至學校老師,發現這孩子的監護問題卡在親屬會議開不成,你有資格直接請法院介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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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 親屬會議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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