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32 條(指定會員)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 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 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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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132 條規定,親屬會議因人數不足、無法召開或無法決議時,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處理,裁定效力等同親屬會議決議。
Q · 親屬會議湊不齊、開不成,事情只能卡著嗎?
依民法第 1132 條,遇到三種情形之一即可繞過親屬會議:一、符合資格的親屬不足法定五人;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開了卻不做或無法做決議。此時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103 年修法後社工、債權人等也可能符合)得向法院聲請處理,法院裁定直接取代決議,效力完全相同。
白話解讀
親屬會議是民法裡一個很老派的設計:遇到監護、繼承、遺囑這類大事,要湊齊至少五個特定親屬坐下來一起決定。問題是,這是一百年前宗族聚居時代的產物。你現在去試試看,光是把五個符合資格的長輩約到同一間房間就夠你折騰半年。有人在國外,有人不來往,有人根本找不到人。這條就是幫你打開另一扇門:當親屬會議湊不齊、開不成、或者開了但吵到無法做決定的時候,你可以直接聲請法院來處理。法院的裁定直接取代親屬會議的決議,法律效力完全相同。103年修法後連「利害關係人」都可以聲請了,不再限於有召集權的人。這代表什麼?如果你是被照顧者的社工、鄰居、甚至學校老師,發現這孩子的監護問題卡在親屬會議開不成,你有資格直接請法院介入。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132 條為親屬會議事項的司法替代機制:當依法應經親屬會議決議之事項(如選任監護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因親屬不足法定人數、無法召開或無法決議而停滯時,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以裁定代行,使家族功能失靈時弱勢者權益不致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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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親屬會議要幾個人才能開?▾
依民法第 1130 條需五人以上,資格與順序依第 1131 條排定;排完不足五人即符合第 1132 條第一款,可聲請法院。
Q2親屬會議開不成怎麼辦?▾
符合不足人數、不能召開、不能決議三種情形之一,向被監護人或被繼承人住所地家事法院聲請處理。
Q3誰可以聲請法院處理?▾
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103 年修法後利害關係人範圍放寬,社工、債權人等密切關係人也可能符合。
Q4法院裁定跟親屬會議決議效力一樣嗎?▾
完全相同。銀行、地政、保險等第三方機構皆須承認法院裁定。
Q5聲請要準備什麼文件?▾
親屬名冊、召開障礙的具體說明、催告(存證信函)與送達證明、相關身分文件。
Q6法院處理要多久?▾
多以非訟程序處理,通常約一至三個月,視個案與法院案量。
Q7聲請法院前一定要先試開親屬會議嗎?▾
宜先寄存證信函催告成員出席並保留證明,讓法院認定確實『開不成』而非『懶得開』。
Q8不服法院裁定能救濟嗎?▾
可依非訟事件法提起抗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決議主體 | 親屬會議 | 五位以上特定親屬合議 | 聲請法院(1132) | 家事法院裁定代行 |
| 啟動門檻 | 親屬會議 | 需湊齊法定人數並能決議 | 聲請法院(1132) | 三款情形之一即可 |
| 聲請人範圍 | 親屬會議 | 有召集權人召集 | 聲請法院(1132) | 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103 年放寬) |
| 對第三方效力 | 親屬會議 | 決議紀錄,有時遭質疑真實性 | 聲請法院(1132) | 法院文書,效力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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