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1132 條(指定會員)

快速跳轉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 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 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32 條規定,親屬會議因人數不足、無法召開或無法決議時,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處理,裁定效力等同親屬會議決議。

Q · 親屬會議湊不齊、開不成,事情只能卡著嗎?

不會。可直接聲請法院處理,效力相同

依民法第 1132 條,遇到三種情形之一即可繞過親屬會議:一、符合資格的親屬不足法定五人;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開了卻不做或無法做決議。此時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103 年修法後社工、債權人等也可能符合)得向法院聲請處理,法院裁定直接取代決議,效力完全相同。

深度解讀

親屬會議是民法裡一個很老派的設計:遇到監護、繼承、遺囑這類大事,要湊齊至少五個特定親屬坐下來一起決定。問題是,這是一百年前宗族聚居時代的產物。你現在去試試看,光是把五個符合資格的長輩約到同一間房間就夠你折騰半年。有人在國外,有人不來往,有人根本找不到人。這條就是幫你打開另一扇門:當親屬會議湊不齊、開不成、或者開了但吵到無法做決定的時候,你可以直接聲請法院來處理。法院的裁定直接取代親屬會議的決議,法律效力完全相同。103年修法後連「利害關係人」都可以聲請了,不再限於有召集權的人。這代表什麼?如果你是被照顧者的社工、鄰居、甚至學校老師,發現這孩子的監護問題卡在親屬會議開不成,你有資格直接請法院介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親屬會議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32 條規定:「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