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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決字第 7950 號
要旨
一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係指實質意義之家而言。又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故民法上所謂之家及家長,與戶籍登記之戶及戶長,概念上未盡一致,戶籍登記為戶長,祗可作為民法上家長之證明方法,合先敘明。
二 本件依來函所附馮○進之戶籍謄本 (影本) 記載,馮○進係與其弟馮○華同居一戶之戶長,如其亦為民法上之家長者,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決定法定監護人順序之規定:「……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二、家長三、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其法定監護人順序較未與其弟同居之祖母陳蔡○為先,則馮○進據此申請變更為其弟馮○華之法定監護人,於法似無不可。如馮○進非民法之家長,而未與其弟同居之祖母陳蔡○確因年邁不識字遠居南部,無法盡其法定監護人之責任,而有正當理由,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五條規定,並參照本部七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法76律決字第一三五七九號函釋意旨,可向親屬會議辭其法定監護人之職務。如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參酌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意旨,似可聲請法院處理之。
全文內容
一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係指實質意義之家而言。又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故民法上所謂之家及家長,與戶籍登記之戶及戶長,概念上未盡一致,戶籍登記為戶長,祗可作為民法上家長之證明方法,合先敘明。
二 本件依來函所附馮○進之戶籍謄本 (影本) 記載,馮○進係與其弟馮○華同居一戶之戶長,如其亦為民法上之家長者,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決定法定監護人順序之規定:「……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二、家長三、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其法定監護人順序較未與其弟同居之祖母陳蔡○為先,則馮○進據此申請變更為其弟馮○華之法定監護人,於法似無不可。如馮○進非民法之家長,而未與其弟同居之祖母陳蔡○確因年邁不識字遠居南部,無法盡其法定監護人之責任,而有正當理由,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五條規定,並參照本部七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法76律決字第一三五七九號函釋意旨,可向親屬會議辭其法定監護人之職務。如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參酌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意旨,似可聲請法院處理之。